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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7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相互提供担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担保调整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审议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方案。

二、关于拟为合作方提供担保增加担保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担保增加担保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公司采取了反担保措施,本次对外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增加担保方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及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

2022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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