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俞 毅
独立董事:崔孙良
独立董事:汪 萍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