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为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7,962,645.50元
4、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于近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21)粤06民终1569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下称“大良土发中心”)
顺特设备因与大良土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4773号民事判决书,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判决情况
佛山中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顺特设备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10起,涉及总金额约为1,3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针对该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17,962,645.50元,该案件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2、本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顺特设备拥有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56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