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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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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8-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5日转发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0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问询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8-1-3

目 录

问题1 关于新冠疫情影响 ...... 4

问题2 关于转包、外协等项目 ...... 9

问题3 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份锁定 ...... 14

8-1-4

问题1 关于新冠疫情影响请发行人针对当前疫情状况,说明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的影响,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是否会产生延期赔偿,在因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等方面,发行人与客户是否约定了相关协议条款,如有,请进一步说明。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当前疫情状况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疫情对于临床试验执行工作的影响
项目启动①没有随访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不得入院,设置集中递交时间,影响文件递交和取回的及时性;②疫情严重时暂停资料的递交和文件取回,暂停项目启动或者由面对面启动改为线上云启动会议
患者入组①受疫情管控,患者减少入院就诊频率;②受疫情管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或控制接纳外部招募受试者数量;③疫情严重时暂停患者入组
患者随访①收集患者及家属核酸检测证明;②确认随访地点安排及变动情况、确认研究人员安排变动情况等;③受疫情管控,患者出入医院及科室具有时间限制及特殊管理安排;④受疫情管控,可能出现患者无法按时来院随访的情况,导致临床进度无法及时确认,项目经理(PM)及CRC需要花费额外时间协调相关安排、安排物流公司将药物快递给患者并跟踪、记录患者情况等
项目管理①需额外关注各地疫情动态及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疫情管控措施;②疫情反复时需及时与CRC及申办方沟通并启动应急预案;③受到疫情影响将无法安排针对特殊事项的团队协调,易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临床试验中心管理①每日汇报入院情况;②定期核酸检测;③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人流管控与工作安排;④疫情反复时面临临床试验中心封锁管理或限制办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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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的工作内容在疫情下发生了一定变动,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受到的相关影响具体如下:

1、项目周期延长

整体而言,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在前期中心启动、中期患者入组与随访、后期数据清理等阶段均有所放缓,项目业务进度进而受阻,导致项目执行效率有所下降、项目周期相应延长。

2、项目管理难度增加

受疫情影响,发行人业务人员工作情况及对应工作内容要求按照各地区及各临床试验中心防疫政策进行,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增加、部分工作事项受到条件限制、为配合疫情管控需要额外花费的时间及精力也对应增加、工作效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医院在特定时间内甚至暂停了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因此,疫情后发行人项目管理难度增加、执行成本对应提高。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执行的影响主要为项目周期延长及项目管理难度增加,且受疫情反复或变异毒株出现与蔓延的影响,预计短期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众多国家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各项经济活动逐步恢复正常,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恢复期并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

(二)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是否会产生延期赔偿

发行人签署的临床试验委托合同主要包含两方、三方与四方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责任权利及不可抗力的主要约定如下:

合同类型合同 签署方签署方类型主要责任权利不可抗力约定
两方合同甲方申办方(一般为药企、医疗器械企业)或CRO①向乙方提供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③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试验文件及项目信息支持;④若认为乙方CRC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合格的CRC①不可抗力指超过任何一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或者即使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任何一
乙方发行人(SMO)①接受甲方委托提供SMO服务,并按照相应临床试验中心(即医院)要求指派有资质(学历、英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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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合同 签署方签署方类型主要责任权利不可抗力约定
CRC从业经验等资质能力)的CRC提供SMO现场管理服务;②确保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③负责CRC的管理(包括薪资和福利发放)和培训,保证CRC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GCP及项目要求开展工作;④乙方及其CRC应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遵守保密义务(包括试验信息、病患信息等);⑤对因CRC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项目不能有效进行或者延期及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⑥因SMO或SMO的CRC在向研究机构提供服务时的故意、过失、过错或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适用法律、本协议、试验方案、申办方/CRO或研究机构或研究者提出的指示或规定,没有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或违反了常规操作等)对第三方(例如:受试者)造成或引起的伤害、损失、主张及费用将由SMO承担方部分或者完全履行本协议。若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被妨碍、阻碍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当不可抗力持续时,相关义务在受不可抗力妨碍、阻碍的程度范围内可以暂缓履行; ②如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参照法律法规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方合同甲方申办方(一般为药企、医疗器械企业、CRO)或CRO

①向丙方提供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②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费用;③若认为丙方CRC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建议乙方更换丙方服务人员

①合同一方对任何

特殊、偶然性、意外、间接、惩罚性损失,或者类似性质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相关的预期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产品滞销、机会丧失,无论该类损失是否已被实现告知;

②如无相关约定的

情况下,参照法律法规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乙方

乙方临床试验中心(一般为医院)①乙方以及主要研究者(医生)负责对丙方CRC进行面试、培训和管理;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CRC;③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必须的研究资料、材料和相关信息,以推进协议的顺利履行;④因为CRC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的损害,乙方有权追究丙方及当事人的责任,由丙方负责赔偿
丙方发行人(SMO)同两方合同中对于乙方的责任权利约定
四方合同甲方申办方(一般为药企、医疗器械企业)同三方合同中对于甲方的责任权利约定参照两方合同及三方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如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参照法律法规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乙方CRO
丙方发行人(SMO)同两方合同中对于乙方的责任权利约定
丁方临床试验中心(一般为医院)同三方合同中对于乙方的责任权利约定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发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存在过失,未约定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是否进行延期赔偿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政府管控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导致项目进度放缓不属于发行人存在过失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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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政府管控是发行人及其客户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故发行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政府管控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履行相关合同项下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发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存在过失,未约定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是否进行延期赔偿的情形;在发行人与客户就延期赔偿未达成额外约定的情况下,关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的项目进度放缓,发行人无需承担延期赔偿责任。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之中,由申办方负责发起和推动一项临床试验,除了因发行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的情形需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之外,不存在发行人对其他导致项目进度放缓的原因承担责任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引起的延期赔偿的诉讼,或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引发的纠纷。

(三)在因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等方面,发行人与客户是否约定了相关协议条款

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存在约定了因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的相关条款,主要约定举例如下:

(1)因发行人责任导致的延期:根据一般协议条款约定,因发行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办方提供服务的,则根据逾期提供服务的天数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时间的,申办方有权解除合同;

(2)非因发行人责任导致的延期或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延期:根据一般协议条款约定,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被妨碍、阻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当不可抗力持续时,相关义务在受不可抗力妨碍、阻碍的程度范围内可以暂缓履行。特别的,针对新冠疫情导致的项目延期责任,发行人未与客户进行专项协议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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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约定了因发行人自身原因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等方面条款,但未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政府管控等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作出特殊约定,发行人就因疫情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由申办方负责发起和推动一项临床试验,除了因发行人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情形需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责任之外,不存在发行人对其他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承担责任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及管理人员,了解了新冠肺炎疫情对业务经营的具体影响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因项目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的相关约定;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对发行人诉讼或纠纷情形进行了公开查询;

4、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就因项目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执行的影响主要为项目周期延长及项目管理难度增加;

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发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存在过失,未约定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放缓是否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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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政府管控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导致项目进度放缓不属于发行人存在过失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3、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约定了因发行人自身原因延期而导致的相关责任划分、项目经费投入和承担等方面条款,但未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政府管控等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作出特殊约定,发行人就因疫情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 关于转包、外协等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是否经过内部相关决策流程,对发行人转包和外协项目供应商是否有相应的选取标准,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采取哪些措施防范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人员因责任心不足,经验欠缺及操作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临床试验风险和相关医疗事故,如何确保项目质量。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是否经过内部相关决策流程,对发行人转包和外协项目供应商是否有相应的选取标准

1、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的内部决策流程完善

发行人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的内部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序号程序具体内容
1转包和外协需求内外部确认发行人业务开发人员与发行人客户首次联系期间,将确定是否存在转包和外协需求;发行人与客户签署合同后新增转包和外协需求的,由项目经理和业务开发人员共同确定
转包或外协需求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发行人资源审核部门予以批准,并抄送发行人副总经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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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程序具体内容
发行人转包或外协的内部申请通过后,将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申办方就项目转包或外协事项进行申请并获取申办方确认
2转包和外协供应商选择转包和外协需求经内外部批准后,涉及使用转包和外协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将启动供应商初步选择程序,通过筛选、考察、询价、比价、议价等环节确定初步选择的供应商
初步选定转包或外协供应商后,发行人通过邮件形式向申办方推荐初步选择的供应商,征询申办方是否同意进行转包和外协,申办方同意后确定供应商
3转包和外协供应商签约确定供应商后,与相关供应商进一步确认项目报价及其他权利与责任安排
由发行人业务开发部及法律事务部与供应商拟定并谈判签署合同,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完成合同签署盖章
4转包和外协内部决策流程完成在转包和外协供应商合同签约完毕之后,发行人内部发起项目确认流程,通过公司办公系统(OA)流程由项目经理、财务部门、行政部门及发行人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确认

综上,发行人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的内部决策流程较为完善,对应项目内控程序完整。

2、发行人针对转包和外协项目供应商的选取标准

发行人在选取转包和外协服务供应商时,通常结合发行人及申办方的合格供应商准入要求及转包/外协服务供应商的经验与优势,并结合询价、比价、议价情况完成供应商的选取确定,同时根据转包/外包服务人员面试情况确定最终服务团队,具体选取标准如下:

(1)符合转包或外协供应商的准入要求

发行人转包或外协供应商首先需满足以下三项要求中的至少一项:①该供应商是该医院的优选供应商或者获得医院允许;②该供应商是该申办方的优选供应商;③该供应商必须得到申办方的获知。

(2)转包/外协服务供应商的经验与优势

在满足相关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在选取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时一般还会对供应商的经验与优势给予关注。具体内容包括:①供应商过往项目的执行经验及执行质量,包括是否具备服务国内外知名药企的经验与能力、过往项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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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效率及质量是否持续符合申办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②供应商是否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否具备复杂的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跨国药企临床试验项目等项目的承接能力;③供应商是否具备不同适应症药物临床试验方面的执行经验及能力,是否具有申办方所需的同类型项目经验。

特别的,发行人在选取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时会结合供应商在需要转包或外协的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是否具备充足的人员储备、是否具有对应同类项目的执行经验、是否与对应临床试验机构建立过合作关系、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项目推动的资源或优势。

(3)询价、比价、议价及服务人员面试情况

发行人在选取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时,通过询价、比价及议价环节评估与对应供应商合作的经济成本,结合项目的合同报价详细分析对应转包或外协的经济效益,综合确定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

此外,发行人在选择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后,仍会通过面试考核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是否符合项目执行及公司管理等方面对转包/外协供应商团队人员的要求。具体的,公司将重点考察对应临床研究协调员是否具备适应性经验、是否具备培训证书。在对应临床研究协调员满足基本面试考核后,发行人方才会最终选择转包供应商的服务团队。

总体而言,发行人结合相关选取标准对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完成筛选之后,报备申办方后方可选定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

(二)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采取哪些措施防范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人员因责任心不足,经验欠缺及操作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临床试验风险和相关医疗事故,如何确保项目质量

为防范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人员因责任心不足,经验欠缺及操作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临床试验风险和相关医疗事故,并确保项目质量,发行人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主要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追责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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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防范措施

(1)发行人设置了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相关供应商的严格选择标准,具体参见本回复之“问题2 关于转包、外协等项目”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是否经过内部相关决策流程,对发行人转包和外协项目供应商是否有相应的选取标准”的回复内容;

(2)发行人执行严格的岗前评估措施,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需要经过发行人或申办方临床研究监察员(CRA)的评估面试,符合要求的方可由供应商派遣至临床试验项目;

(3)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转包协议一般会明确约定供应商应遵照申办方、发行人、临床试验机构及主要研究者的要求向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供应商人员的资质要求、供应商行为负面清单管理、项目汇报频率、临床研究协调员更换、被更换的流程和供应商服务质量标准等,并明确约定由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造成的损失将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事中管理措施

(1)发行人与供应商建立了日常监管及沟通机制,确立供应商的业务开发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员作为负责人和主要联系人,以负责人和主要联系人落实对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的监管措施。

(2)发行人建立了临床研究协调员汇报机制,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通过编写项目日常周报、定期汇报项目进度的形式及时向发行人反馈项目进度及项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针对临床试验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执行应急汇报机制。

(3)发行人对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建立了严格的日常考评机制,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应遵守发行人项目管理制度及临床试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项目工作,并应根据发行人要求完成日常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继续开展工作;结合研究者、临床研究监察员(CRA)的反馈和数据统计部门定期的报告,发行人定期评估临床研究协调员的实际项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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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要时,申办方也会参与供应商的管理,并就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3、事后追责措施

(1)发行人建立了严密的复核、验收流程,对供应商项目临床实验数据统一进行复核;发现项目执行欠佳或出现执行问题的情形,发行人将与供应商的负责人及主要联系人进行沟通,要求供应商落实解决措施。

(2)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追责流程,供应商无法就项目问题落实解决措施或项目执行多次出现问题的,发行人将依据与供应商签署的转包协议要求供应商更换临床研究协调员人选;触发供应商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将按照转包协议主张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相应的服务费、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主要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追责的监督措施防范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等人员因责任心不足,经验欠缺及操作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临床试验风险和相关医疗事故,并确保项目质量。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临床试验项目转包和外协而导致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转包流程相关制度文件;

2、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转包、外包和外协合同文件;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查询发行人就转包或外协事宜与申办方、供应商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4、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选取转包或外协服务供应商的选取标准及发行人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保证项目质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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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针对转包和外协服务项目的内部决策流程较为完善,对应项目内控程序完整,发行人对于转包和外协项目供应商具有明确的选取标准;

2、发行人在转包和外协项目中主要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事后追责的监督措施防范供应商派遣的临床研究协调员等人员因责任心不足,经验欠缺及操作失误等问题所引发的临床试验风险和相关医疗事故,并确保项目质量。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临床试验项目转包和外协而导致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问题3 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份锁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配偶曾桂英通过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玺宝间接持有公司0.10%的股份。

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股份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进行36个月的锁定。

回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的配偶曾桂英已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实际控制人配偶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附件”之“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政策的决策程序等内容”之“(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之“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诺”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其配偶曾桂英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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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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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8-1-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赖春宝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8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赖春宝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9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妍薇王正睿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8-1-20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8-1-21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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