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5号),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8,687,541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9.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057,682.29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180,500.6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0,877,181.63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壹元陆角叁分)。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2597号《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 开户单位 | 开户账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28902253910203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账号为12890225391020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的税费及中介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余姣、杜柯、肖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而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