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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6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永利先生系因工作调整辞去总经理职务,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其实际情况一致。于永利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系正常工作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顾光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

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推选顾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 《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安排,本事项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规性。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骐 潘志成 蔡临宁

2022年2月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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