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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15

关于对何巧女、唐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巧女,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

一、时任董事长;

唐凯,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经查明,何巧女、唐凯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原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唐凯向自然人魏绍娟借款8,48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何巧女和东方园林分别在出借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东方园林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违规担保发生后,何巧女、唐凯作为主要责任人,未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该事项对东方园林的

影响。2021年11月18日,东方园林公告对违规担保的责任解除。

东方园林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巧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方园林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唐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何巧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唐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何巧女、唐凯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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