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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4

当事人:

孙勇,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戴光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孙勇、戴光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向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 *ST圣莱2015年度存在虚增收入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的行为,致使其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形。孙勇、戴光宏作为*ST圣莱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签署的*ST圣莱2015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孙勇、戴光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孙勇、戴光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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