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人计划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金汇”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合伙人计划,旨在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建立核心员工从职业经理人角色向合伙人角色转变的机制,激发核心员工创新创业激情,更好地解决投资者和员工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事宜,以合力做大共同事业、分享共同成就,形成一种合作共赢的企业文化。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合伙人计划,是指由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合伙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参与认缴合伙企业平台出资,通过参与项目合伙人跟投平台、岗位合伙人跟投平台出资后,依据拟投资项目情况设立跟投平台再进行投资,有限合伙人通过所在合伙企业进行或退出项目投资取得收益,或于不符合本计划条件、触发回购转让条件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认缴或已实缴登记合伙企业全部出资份额的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成员共计三人,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和终止。
第三条 合伙人的确定条件和分类
1、 参与本计划的合伙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持续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签署《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正式员工,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引进人才除外;
(2)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3)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存在如下情形的人员:
①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 合伙人的具体分类
本计划合伙人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符合本计划确定合伙人确定条件的合伙人,具体分为:
(1)项目合伙人:①项目负责合伙人,负责引进项目、管理项目、运作项目的岗位合伙人;②项目团队合伙人,参与运作具体项目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员工。
(2)岗位合伙人: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②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③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领导小组认定的需要参与的人员等。
第四条 合伙企业平台搭建
1、为实现本计划之目的,成立项目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具体项目跟投平台,根据项目情况一个项目设立一个项目合伙人跟投平台。
2、为实现本计划之目的,成立岗位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具体项目跟投平台,根据项目情况一个项目设立一个项目合伙人跟投平台。
3、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根据具体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可延长经营期限。
4、跟投平台可以采取如下投资方式:(1)新设项目公司;(2)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3)受让项目公司股权。
第五条 投资项目选择
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的主业和未来的发展战略进行,选择全球技术领先、全球工艺领先、行业前景广阔、国家鼓励产业的新项目。
第六条 项目跟投权利强制跟投合伙人,系由项目合伙人组成,强制出资跟投项目,确保公司项目合伙人与公司项目深度绑定,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非强制跟投合伙人,系由岗位合伙人组成,参与跟投所属特定业务项目,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拼搏精神和创造力,建立高风险、高回报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出资份额确认
1、公司根据对项目的贡献情况确定项目合伙人、岗位合伙人名单,经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以合伙人身份参与具体项目。
2、公司根据近三年的绩效考核情况及参与具体项目的合伙人的价值和贡献度,确定项目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报领导小组确认。
3、公司依据《岗位段级系数表》及参与具体项目的合伙人的价值和贡献度,确定岗位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报领导小组确认。
第八条 动态考核、回购及转让出售安排
1、本计划对合伙人约定服务期限,具体为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连续于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或受聘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2、合伙人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强制回购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3、回购及转让出售安排分为服务期限内回购转让安排和服务期限届满转让出售安排两种情形,根据具体项目进行约定。
第九条 出资义务
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资金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合伙人不得从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出资,不得用杠杆资金进行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合伙人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出资期限应根据合伙企业的安排统一办理,合伙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无故拖延,逾期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视为放弃该次出资权利。
第十条 分配管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收取管理费,合伙企业在取得股权退出后的收益并扣除各项运营成本、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不提供融资支持公司不为合伙人出资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合伙人持有出资份额限制除触发启动回购转让情形外,合伙人已实缴持有的合伙企业之出资份额不得被代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资份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担保、赠与、交换或还债等用途。
第十三条 相关税负及费用合伙人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计划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计划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具体项目构成关联交易时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办理。
4、本计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约定执行。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