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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5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有关资料后,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综上,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结构性存款、短期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是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整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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