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已在董事会前就本次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拟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需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依法进行回避表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同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