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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5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7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8

二、川发龙蟒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9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0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1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2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川发龙蟒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4

七、对川发龙蟒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5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5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5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6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8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8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8

第一章 声 明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龙蟒”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川发龙蟒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川发龙蟒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川发龙蟒提供,川发龙蟒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川发龙蟒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川发龙蟒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川发龙蟒、上市公司、公司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川发龙蟒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川发龙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0.8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19.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9%;预留限制性股票30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89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2.7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9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8.49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为7.56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5%。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3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2.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 以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4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4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23。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

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称职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目前,川发龙蟒已剥离了金融服务外包业务(BPO业务),聚焦磷化工主营业务发展,彻底实现业务转型。未来,公司将在“稀缺资源+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多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思想下,积极推动磷化工业务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稳固核心产品工业级磷酸一铵的行业龙头地位,继续保持饲料级磷酸氢钙及肥料级产品的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公司也正在积极布局增量市场,加大力度自主研发高附加值的精细磷酸盐产品,不断扩大公司产品规模及整体盈利能力。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所属行业的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定的,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川发龙蟒于2009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312”。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川发龙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及的各要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川发龙蟒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川发龙蟒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川发龙蟒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川发龙蟒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20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含子公司)3,379人的9.47%。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川发龙蟒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川发龙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0.8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19.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9%;预留限制性股票304.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89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6,319.6292万股的2.78%。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川发龙蟒本次激励计划中,对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川发龙蟒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计算,公司对首次授予的1,2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了预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8,132.73万元。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川发龙蟒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按相关规定计算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假设公司2022年3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2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8,132.732,287.333,049.771,829.86813.27152.4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1,219.30万股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10,351.86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财务测算符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川发龙蟒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川发龙蟒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川发龙蟒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七、对川发龙蟒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川发龙蟒出具承诺:“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川发龙蟒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川发龙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只有当川发龙蟒的业绩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且授出总额度仅占公司总股本的0.8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川发龙蟒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川发龙蟒选取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具体公司业绩指标的设定。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川发龙蟒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发龙蟒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

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川发龙蟒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川发龙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川发龙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在国资主管单位审批后提交川发龙蟒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8、《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10、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

电话:028-87579929

传真:028-85250639

联系人:宋华梅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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