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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创新中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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