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李峰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李峰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李峰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李峰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补选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刘波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刘波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刘波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刘波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补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战略委员的人员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李峰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主任委员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补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相关事项。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补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赵祥、李斌、裴阳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