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27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7月28日—2022年1月27),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2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王斌斌、张艳峰存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相关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划的情况。其本人已认识到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应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因此基于审慎性原则,该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予日的董事会上作出相应调整。
其他核查对象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