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程敏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讨论,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以经营业绩回报股东,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理性发展,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月24日制订并公告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 年)》。公司综合考虑当前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资金状况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等因素,拟实施2021年中期分红,具体如下:
公司(母公司)202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7,887,628,443.72 元(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9,671,300,572.90元(未经审计)。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暂以2022年2月11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5,536,677,733股(总股本5,914,469,040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377,791,3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536,677,733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如在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状况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