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坤恒顺维: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4

股票简称:坤恒顺维 股票代码:688283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KSW Technologies Co.,Ltd.(住所:成都高新区新文路22号6栋1层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特别提示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恒顺维”、“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锁定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6,646.867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79.12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53.132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0.870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分类代码C40),截止2022年1月25日(T-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8.98倍,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创远仪器(股票代码:831961)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68.38。本次发行价格33.8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47.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8.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3.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4.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33.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4.8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下文“报告期”是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无线信道仿真仪市场现有需求量规模有限,公司未来业绩将面临增长瓶颈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21.61万元、7,133.44万元、9,294.38万元、2,353.6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9.93%、67.78%、71.40%、62.66%,是公司报告期内的核心产品及主要的收入来源。

无线信道仿真仪是无线电测试仿真领域内的高端产品,除公司外,该领域产品一直由国际仪器仪表巨头企业是德科技、思博伦等垄断。公司结合国内市场核心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以及是德科技、思博伦等在国内的销售情况测算,国内现有需求量大约为2亿元,2020年公司无线信道仿真仪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收入已达0.93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已接近50%。

随着国内5G基站建设投入加大以及5G通信技术在各应用领域的应用普及,国内无线信道仿真仪市场需求量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短期内无线信道仿真仪市场需求量增长有限,假如公司其他产品销售规模未能快速增长,公司未来业绩将面临增长瓶颈。同时,与国外同行业仪器仪表巨头企业相比,公司在产品种类、收入规模、研发投入、技术储备和整体技术水平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虽然公司在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实现了技术突破,在多用户测试仿真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但该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存在被国外竞争对手追赶或超越的可能。未来若国外仪器仪表巨头企业在技术方面实现超越,公司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市场需求及销售收入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若公司其他产品销售规模未能快速增长,公司将面临因主要供货产品单一且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整体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风险。

(二)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一季度690.0918.37%------
二季度3,065.8381.63%2,192.9416.85%2,238.2221.27%1,319.8122.94%
三季度--3,087.9223.72%1,601.2715.21%150.832.62%
四季度--7,737.2059.43%6,685.6063.52%4,281.8774.43%
合计3,755.92100.00%13,018.06100.00%10,525.09100.00%5,752.51100.00%

受客户结构、业务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存在季节性分布不均衡的特点,下半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占全年的比例高于上半年。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中国移动、华为、中兴、爱立信、大唐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以及中电科、航天科工、航天科技等集团下属通信研究院所,这些客户有严格的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其采购审批、招投标等工作安排通常在上半年,产品交付、系统测试、验收则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从而导致公司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但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等支出全年相

对均衡发生,因此可能导致公司一季度、半年度出现盈利较低或亏损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销售集中度高

公司产品定位于高端无线电测试仿真领域,客户主要为中国移动、华为、中兴、爱立信、大唐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中电科、航天科工、航天科技集团等下属通信研究所以及中科院等相关科研单位。公司通过谈判、招投标等方式独立获取业务,与上述集团及其下属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向合并口径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953.64万元、8,615.71万元、8,003.37万元和2,258.5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48%、81.70%、61.48%和58.16%,销售客户相对集中。

如果未来发行人无法在各主要客户中持续保持技术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如果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在技术性能上优于公司,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贸易摩擦导致公司产品所用关键核心器件进口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从海外采购电子元器件等材料的金额分别为627.72万元、1,863.90万元、3,835.15万元和1,362.9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82%、46.51%、59.86%和45.68%。公司设备的部分关键核心器件对国外品牌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虽然公司已对芯片等关键核心器件进行了提前备货,但仍有可能因上述关键核心器件受出口国贸易禁运、管制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按需及时采购,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4,997.65万元、7,460.36万元、8,726.32万元、7,770.6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6.47%、54.06%、43.18%、

40.43%。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中国移动、华为、中兴、爱立信、大唐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以及中电科、航天科工、航天科技等集团下属通信研究院所且信誉良好,但由于公司应收账款绝对值和集中度较高,如果个别主要客户的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将受到不利的影响。

(六)公司目前业务规模较小、产品种类单一、未来产品竞争加剧所带来的未来业绩增长风险

1、公司产品聚焦于射频微波测试仿真领域,技术储备和产品类型较为单一;射频微波测试仿真领域的核心产品主要包括无线信道仿真仪,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示波器等,公司产品聚焦于该领域内的无线信道仿真仪,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目前,公司已完成了标准化无线信道仿真仪的研发及批量化销售、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已实现定制化产品的销售并完成了标准化产品定型工作、频谱分析仪及矢量网络分析仪已完成关键技术的攻关处于样机研制定型阶段。公司在射频微波测试仿真领域产品研发、销售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国际仪器仪表巨头企业相比,公司在销售规模、技术储备、研发投入、市场开拓等方面仍然存在差距。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其他产品销售收入较少,与国际仪器仪表巨头企业相比,公司的产品种类相对单一、技术储备相对较少、整体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2、报告期内,公司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暂未实现标准化产品销售,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尚处于研发阶段且预计达产后市占率较低,未来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的收入主要为定制化产品收入,金额分别为306.81万元、202.65万元、1,102.69万元、292.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33%、1.93%、8.47%、7.80%,公司标准化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已于2021年10月通过华为的性能测试验证,但尚未实现标准化产品销售。目前,公司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产品对公司销售收入贡献相对较小。公司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产品目前尚处于产品定型阶段,公司预计首款44GHz频谱分析仪于2022年4月完成研发、2022年6月投入生产,首款20GHz矢量网络分析仪在2022年6月完成研发、2022年8月投入生产。频谱分析仪产品是公司募投项目产品之一,根据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该产品达产年销售

收入为6,053万元,占灼识咨询的分析数据预计的国内市场容量3%左右;矢量网络分析仪在投产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作为公司系统方案配套产品,短期内不属于公司重点推广产品,公司预计该产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在600万左右,占灼识咨询的分析数据预计的国内市场容量不超过1%。公司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产品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公司业绩贡献相对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同时,上述产品未来市场开拓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未来业绩的贡献程度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未来随着公司产品的丰富以及业务领域的扩展,公司将与部分境内同行业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目前,公司的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在国内市场主要与是德科技和思博伦公司等国外仪器仪表巨头企业直接竞争,尚未与国内仪器仪表企业进行直接竞争。未来随着公司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等产品的丰富,公司除与是德科技、罗德与施瓦茨公司等国际仪器仪表巨头企业竞争外,还将与电科思仪、创远仪器等国内仪器仪表生产企业在不同的市场领域进行的竞争,公司未来重点推广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对公司产品市场推广及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增长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公司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资金实力有限,未来产品市场拓展可能不及预期。

公司自成立以来,尽管在国内无线电测试仿真仪器仪表领域内拥有一定的技术领先优势和优质的客户资源,在行业内拥有了较高的品牌认可度,但是与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业务规模相对偏小、资金实力有限,在研发投入、技术储备、人员培养及储备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公司的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凭借着技术优势在国内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公司的标准化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频谱分析仪、矢量网络分析仪产品尚处于产品定型阶段,尚未实现对外销售,上述产品的综合性能指标虽然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处于核心客户验证及试用阶段,公司新产品被核心客户认知和接受仍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育,公司未来产品被市场认可在时间上仍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未来产品市场拓展可能存在不及预期的情形。

(七)无线电测试仿真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未来产品结构、收入构成发生较大变动

公司无线电测试仿真设备生产基地项目是公司现有产品无线信道仿真仪、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以及未来重点推广产品频谱分析仪产能扩建项目,公司参考国内相关产品的市场容量、公司产品及技术储备、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等情况对本项目相关产品的产能进行设计,重点扩大了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产品产能,并适当增加了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频谱分析仪产品的产能。本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无线信道仿真仪产品达产年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由2020年的71.40%下降到41.86%、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由2020年的8.47%上升到33.27%,同时,公司新增频谱分析仪产品销售收入。公司无线电测试仿真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未来产品结构、收入构成发生较大变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9号文,同意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9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0股。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坤恒顺维”,证券代码“688283”;其中17,531,327股股票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2月15日

(三)股票简称:坤恒顺维

(四)股票扩位简称:坤恒顺维

(五)股票代码:68828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4,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531,32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468,67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47,338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股东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民生证券坤恒顺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531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21,335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8.39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63.17万元、4,379.24万元,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3,018.87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KSW Technologies Co.,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6,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
住所成都高新区新文路22号6栋1层4号
经营范围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测试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高端无线电测试仿真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和销售,重点面向移动通信、无线组网、雷达、电子对抗、车联网、导航等领域,提供用于无线电设备性能、功能检测的高端测试仿真仪器仪表及系统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分类代码C40)
电话028-87991255
传真028-87901547
电子邮箱public@ksw-tech.com
董事会秘书赵燕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吉林先生。张吉林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39.75%的股份。张吉林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前一直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份公司设立以后一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吉林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张吉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吉林,男,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5月至2001年3月,在北京邮电大学担任教师;2001年4月至2007年9月,在安捷伦科技(中国)担任技术支持;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在北京世纪德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在坤恒有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具体提名股东任职期限
1张吉林董事长张吉林2019.3.20-2022.3.19
2黄永刚董事张吉林2019.3.20-2022.3.19
3李文军董事张吉林2019.3.20-2022.3.19
4王川董事张吉林2019.3.20-2022.3.19
5邢存宇独立董事-2020.1.10-2022.3.19
6李少谦独立董事-2021.3.30-2022.3.19
7樊晓兵独立董事-2021.3.30-2022.3.19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每届任期3年,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具体提名股东任职期限
1林照槟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19.3.20-2022.3.19
2叶云涛监事张吉林2019.3.20-2022.3.19
3刘波监事张吉林2019.3.20-2022.3.19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具体提名人任职期限
1张吉林总经理董事会2019.4.10-2022.3.19
2黄永刚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4.10-2022.3.19
3李文军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4.10-2022.3.19
4牟兰财务负责人总经理2019.4.10-2022.3.19
5赵燕董事会秘书董事长2019.4.10-2022.3.19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现任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张吉林董事长、总经理
2李文军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3王川董事、研发中心经理
4王维副总工程师
5陈开国硬件组组长
6陈世朴射频组组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直接持股(股)间接持股合计持股 比例(%)限售期
张吉林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25,040,296-29.81%36个月
黄永刚董事、副总经理5,089,632-6.06%12个月
李文军董事、副总经理、1,533,120-1.83%12个月
姓名职务直接持股(股)间接持股合计持股 比例(%)限售期
核心技术人员
王川董事、核心技术人员306,628-0.37%12个月
樊晓兵独立董事---
李少谦独立董事---
邢存宇独立董事---
林照槟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事---
叶云涛监事61,329-0.07%12个月
刘波监事53,934-0.06%12个月
牟兰财务负责人102,203-0.12%12个月
赵燕董事会秘书53,934-0.06%12个月
王维核心技术人员357,731-0.43%12个月
陈开国核心技术人员204,425-0.24%12个月
陈世朴核心技术人员613,236-0.73%12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民生证券坤恒顺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六、战略投资者略配售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300.0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100.0000万股,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25.00%。本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3,000,000100.0000%66,468,67379.1294%-
1张吉林25,040,29639.7465%25,040,29629.8099%36个月
2伍江念17,335,59027.5168%17,335,59020.6376%12个月
3黄永刚5,089,6328.0788%5,089,6326.0591%12个月
4周天赤3,852,3556.1148%3,852,3554.5861%12个月
5夏琼3,066,2044.8670%3,066,2043.6502%12个月
6王超1,737,5262.7580%1,737,5262.0685%12个月
7李文军1,533,1202.4335%1,533,1201.8251%12个月
8陈世朴613,2360.9734%613,2360.7300%12个月
9黄歆海613,2360.9734%613,2360.7300%12个月
10石璞613,2360.9734%613,2360.7300%12个月
11陈茜514,2900.8163%514,2900.6123%12个月
12俄广杰514,2900.8163%514,2900.6123%12个月
13王敏367,9400.5840%367,9400.4380%12个月
14王维357,7310.5678%357,7310.4259%12个月
15王川306,6280.4867%306,6280.3650%12个月
16谭向兵245,2990.3894%245,2990.2920%12个月
17陈开国204,4250.3245%204,4250.2434%12个月
18费鑫122,6400.1947%122,6400.1460%12个月
19张杰122,6400.1947%122,6400.1460%12个月
20沈亮107,8640.1712%107,8640.1284%12个月
21牟兰102,2030.1622%102,2030.1217%12个月
22戴刚63,5620.1009%63,5620.0757%12个月
23叶云涛61,3290.0973%61,3290.0730%12个月
24刘丽61,3290.0973%61,3290.0730%12个月
25杨聃61,3290.0973%61,3290.0730%12个月
26陈再明53,9340.0856%53,9340.0642%12个月
27陈强53,9340.0856%53,9340.0642%12个月
28赵燕53,9340.0856%53,9340.0642%12个月
29刘波53,9340.0856%53,9340.0642%12个月
30蒋明玉53,9340.0856%53,9340.0642%12个月
31张利娟22,4000.0356%22,4000.0267%12个月
32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50,0001.2500%24个月
序号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33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1,597,3381.9016%12个月
34部分网下配售对象--821,3350.9778%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31,32720.8706%-
合计63,000,000100.0000%84,000,000100.0000%-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张吉林25,040,29629.81%36个月
2伍江念17,335,59020.64%12个月
3黄永刚5,089,6326.06%12个月
4周天赤3,852,3554.59%12个月
5夏琼3,066,2043.65%12个月
6王超1,737,5262.07%12个月
7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1,597,3381.90%12个月
8李文军1,533,1201.83%12个月
9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050,0001.25%24个月
10陈世朴613,2360.73%12个月
11黄歆海613,2360.73%12个月
12石璞613,2360.73%12个月
合计62,141,76973.98%-

注:发行人发行后10至12名股东持股数量相同,故一并列式。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坤恒顺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

2、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4.733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2.61%。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投资。

2、跟投数量

民生投资跟投比例为5%,即105.0000万股,认购金额为3,549.00万元。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2年1日9日,坤恒顺维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坤恒顺维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并确定参与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坤恒顺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7.61%,即159.7338万股,认购金额为5,426.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名称:民生证券坤恒顺维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2年1月7日

(3)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5,426.00万元

(4)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7)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1张吉林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00.003.69%
2黄永刚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001.84%
3李文军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001.84%
4赵燕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300.005.53%
5牟兰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150.002.76%
6王川研发中心经理核心员工310.005.71%
7杨聃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355.006.54%
8徐森金技术支持工程师核心员工350.006.45%
9谭向兵商务部经理核心员工330.006.08%
10石勇行业总监核心员工250.004.61%
11赵楚光销售经理核心员工250.004.61%
12余荣程销售经理核心员工200.003.69%
13陈茜市场总监核心员工200.003.69%
14窦绍宾生产部经理核心员工200.003.69%
15石璞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200.003.69%
16张杰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80.003.32%
17费鑫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60.002.95%
18张弩天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60.002.95%
19陈世朴研发中心射频组组长核心员工155.002.86%
20陈开国研发中心硬件组组长核心员工155.002.86%
21叶云涛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45.002.67%
22侯文斌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30.002.40%
23贾东旭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26.002.32%
24雷小静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10.002.03%
25沈亮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10.002.03%
26谭淋销售经理核心员工100.001.84%
27房保卫研发中心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1.84%
28王维研发中心副总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1.84%
29贺海燕主办会计核心员工100.001.84%
30李银花成本主办会计核心员工100.001.84%
总计5,426.00100.00%

注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四)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坤恒顺维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3.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64.8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71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52元/股(根据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12元/股(根据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0,98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785.7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194.2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15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785.75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7,785.75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6,388.20
审计费用545.00
律师费用31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2.2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0.28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3,194.25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3,557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4.7338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2.61%,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2,113,617,5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129.5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190,5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25161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7,148,803股,放弃认购数量41,697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1,162,16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1,162,162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1,697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5691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坤恒顺维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大华所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00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全年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 2021 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15,700万元至17,000万元,同比增长20.59%至30.58%;预计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5,200万元至6,000万元,同比增长15.89%至 33.72%;预计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800至5,600万元,同比增长9.61%至

27.88%。 前述2021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结果,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序号开户银行账号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子路支行115874549376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128913115510708
3中信银行成都银河王朝支行8111001013700802110
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光路支行100130000098012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坤恒顺维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410
保荐代表人白英才、朱炳辉
联系人白英才
联系方式010-8512799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白英才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广州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非公开发行股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资产重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都圣诺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项目。白英才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朱炳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5)IPO、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409)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资产重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51)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4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7)IPO等项目。朱炳辉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吉林承诺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黄永刚、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书赵燕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文军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王川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叶云涛、刘波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王维、陈开国、陈世朴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吉林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黄永刚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伍江念、周天赤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李文军、董事王川、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书赵燕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稳定事宜,作出以下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承担维护股价稳定义务的相关主体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其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应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在启动上述维护股价稳定措施时,承担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主体应提前协商并由公司统一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应根据协商结果在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上述维护股价稳定措施的先后顺序,如未能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维护股价稳定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相关主体应按照下列顺序启动维护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及管理层关于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确认的回购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文件的要求。在符合上述公司回购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不采取回购股份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增持期限等,增持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确认的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且增持计划实施完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不采取回购股份措施的,则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其增持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增持期限等,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年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的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且增持计划实施完后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自愿承担上述稳定股价义务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续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执行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期履行增持义务,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执行的增持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或应付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增持计划。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要求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执行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履行增持义务,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有权将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的增持计划(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相关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年薪的3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执行增持计划。但作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求履行增持计划的,则无需再履行本项所述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上述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本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购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吉林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回购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依法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坤恒顺维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坤恒顺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①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强化产品销售管理,在合理保证销售利润率水平的前提下,努力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利润;

②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并不断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

③公司将实行科学严格的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增强采购、生产、质控等环节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空间。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制定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4)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坤恒顺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5691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0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3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3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28号)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29号)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企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若因本企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企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致使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伍江念和周天赤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变更公司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个人及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