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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杨高宇、魏丽红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伙)注册会计师杨高宇、魏丽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7号

杨高宇、魏丽红:

经查明,在你们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烯碳新材”或“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

间,烯碳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披露存在差错且更正后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差错更正对2015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17,952,381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9,677,381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77,381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47%、-1.37%、-867.8%。影响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18,058,796元,影响所有者权益-18,058,796元,影响净利润-18,058,796元,其差错率分别为-0.74%、-1.54%、28.5%。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后的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构成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二、财务报告对外担保披露存在差错。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第十节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丽港稀

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9,000.00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司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将上述事项更正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连亐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担保10,000.00万元。

你们作为烯碳新材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2016年4月30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1001001号《审计报告》称,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不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无法表示意见段的内容并未涉及公司上述差错事项,你们作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事实,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烯碳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7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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