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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斗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2月11日为授予日,向2,529名激励对象授予24,077.7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22年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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