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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2

(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41人调整为33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300万股,首次授予的总量为2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万股。

2.由于公司聘任于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单独列示。

3.为规范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外籍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管理,确保激励股票期权登记至相关激励对象的证券账户,根据外籍激励对象的护照信息,将部分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姓名规范表述如下:

原披露姓名规范后披露姓名
Yvan De BusscherDE BUSSCHER YVAN MARIE J.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2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70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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