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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2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如发生《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制度》中所述的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应根据该制度履行相关程序,由公司经办
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
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及时披露信息的原则;
   (三)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原则;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
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属公司)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
规范。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
问,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
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
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
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
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
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
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
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
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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