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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2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一一年九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审
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应不少于 3 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
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
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
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
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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