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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药: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2

证券代码:600833 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2-006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或“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调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相关内容以及其他条款,并授权经营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2)第17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通知》和国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2)第17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通知》和国
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上海市沪体改委(1996)1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58845。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上海市沪体改委(1996)1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58845。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出版物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生活美容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零售,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生活美容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新增“(十八)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新增“(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删除原(五)、(六)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新增“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此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自建);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资产抵押; (十二)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资产抵押;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对外捐赠;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连续12个月内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累计计算。(十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十四)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如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十四)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收同一主体控制或者互相存在股权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权
限范围见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十八)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连续12个月内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累计计算。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十二条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第一百十二条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特此公告。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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