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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2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郭楚文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子女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子郭恒道先生在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郭恒道先生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郭恒道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方式方向数量(股)均价(元/股)金额(元)
12021年12月14日集中竞价买入5,30068.56363,368.00
22022年2月10日集中竞价卖出2,00055.51111,020.00

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26,100.00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均价 * 短线卖出股份 - 买入成交均价 * 短线买入股份 = 55.51元/股 * 2,000股 - 68.56元/股 * 2,000股 = -26,100.00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次事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郭楚文先生及其子郭恒道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综合考虑,本次事件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郭恒道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收回,本次交易未产生可收回收益。

2、郭楚文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子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郭楚文先生本人的意见,郭楚文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郭楚文先生亦未告知其子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郭恒道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郭楚文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子郭恒道先生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郭楚文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子女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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