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5)。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初18029号]。原告中山证券与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2000万元及到期未兑付的利息170万元;

二、被告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未给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中山证券负有交回泛海控股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00万元债券的义务,被告泛海控股有权依据本判决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四、驳回原告中山证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08元,由被告泛海控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