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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H股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公司系根据监管机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本次H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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