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11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已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公司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了两次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再次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并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