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ChanghongPolymer Scientific & Technical Inc.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签署日期:2022年2月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7-1-2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110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长鸿高科”)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及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说明:
一、除非本回复中另有说明,募集说明书中使用的释义和简称适用于本回复。
二、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内容 | 字体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以及对反馈回复的修订内容 | 楷体(加粗)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7-1-3
目录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 5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为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请申请人说明:(1)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3)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人员和市场资源,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8
问题3、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使用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该许可为在浙江区域内的排他许可,有效期二十年,但若长鸿高科未能按计划上线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则中科启程有权将合同下PBAT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任何第三方。请申请人说明:(1)该技术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申请人是否可以持续使用,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2)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3)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4)使用专利、技术是否合法合规;(5)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6)专利、技术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7)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19
问题4、申请人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合成橡胶制造行业细分行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8
问题5、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资质证书;(2)申请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3)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4)有关申请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 46
问题6、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53
问题7、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7亿元,用于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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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55
问题8、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70
问题9、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76
问题10、申请人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84亿元,截止目前仅使用1.1亿元,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尚未投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尚未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投入进度是否落后于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原因、后续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进度低的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84
补充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及技术秘密。请发行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6对该诉讼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败诉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替代措施,并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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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以下楷体加粗部分,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意向及承诺”中补充披露。
一、申请人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一)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情况
根据截至2021年9月8日的股东名册,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定鸿”)和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盛峰石”)。
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定鸿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君盛峰石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二)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认购情况
申请人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拟直接或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宁波定鸿间接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申请人监事蒋林波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建立先生、张亭全先生均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除前述外,申请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白骅先生、仲章明先生、邵辉先生、赵意奋女士、张雁女士、张艳女士、胡龙双先生、汤旸先生、黄阔先生、宋新亮先生均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二、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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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申请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三、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宁波定鸿出具的承诺函
“(1)本单位拟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不存在减持长鸿高科股票的情形;
(3)在本单位通过任何方式认购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任何减持长鸿高科股票的行为,若本单位在此期间发生该等减持行为,本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4)在本单位通过任何方式认购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之日后六个月,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长鸿高科股票或已获配售的长鸿高科可转债;
(5)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全部归长鸿高科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长鸿高科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君盛峰石出具的承诺函
“(1)本单位不通过任何方式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长鸿高科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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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陶春风先生、傅建立先生、张亭全先生、蒋林波先生出具的承诺函“(1)本人拟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长鸿高科股票的情形;
(3)在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通过任何方式认购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之日前六个月,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任何减持长鸿高科股票的行为,若本人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此期间发生该等减持行为,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4)在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通过任何方式认购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之日后六个月,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长鸿高科股票或已获配售的长鸿高科可转债;
(5)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全部归长鸿高科所有,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长鸿高科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白骅先生、仲章明先生、邵辉先生、赵意奋女士、张雁女士、张艳女士、宋新亮先生、胡龙双先生、汤旸先生、黄阔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通过任何方式参与长鸿高科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长鸿高科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了申请人截至2021年9月8日的股东名册,核查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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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申请人关于股份减持等股份变动情况的相关公告;
3、取得申请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减持意向等事项的承诺。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1、持有申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定鸿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君盛峰石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申请人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监事蒋林波先生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建立先生、张亭全先生有意向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申请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有意向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申请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申请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
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为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请申请人说明:(1)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3)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人员和市场资源,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具有协同性
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联系
申请人着力于环保型高分子材料相关领域,现有主营业务为苯乙烯类热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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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为了防止白色污染日趋严重,国家出台了多项治理措施,在禁止传统塑料制品使用的同时,大力支持PBAT等生物可降解塑料的推广和普及。TPES与PBAT同属高分子环保材料,两者都为国家鼓励类,可以替代传统橡胶和传统塑料,解决橡胶工业“黑色污染”和“难回收”,解决“白色污染”。
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即热塑性弹性体业务(TPES)具有协同性
(1)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依赖于申请人通过主营业务在生产、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积累与沉淀
申请人深耕热塑性弹性体行业多年,为该行业头部企业。主营业务的技术积累能为PBAT产品研发生产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同时热塑性弹性体行业与PBAT行业均属于高分子材料领域,因此热塑性弹性体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也适用于PBAT产品的生产管理。募投项目的实施也为主营业务技术的更新迭代提供方向。同时申请人拥有专业的项目实施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培养出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才和管理保证。
(2)主营业务的客户基础及品牌优势可以促进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销售
申请人自成立之日起,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开拓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形成了强大的品牌优势。申请人目前主营业务中部分改性工厂与贸易类客户也从事PBAT相关的业务,该部分客户与可降解塑料产业中相关的下游客户重合。公司目前的客户基础及品牌优势为PBAT的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本次募投项目可以利用申请人目前主营业务的采购渠道
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主要原料是苯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等,PBAT的原材料是己二酸(AA)、对苯二甲酸(PTA)和1,4-丁二醇(BDO),均属于石油化工产品。本次募投项目可利用公司目前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保障原材料的采购供应。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存在紧密联系,具有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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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行业政策
“禁塑令”的推进与实施为可降解塑料产业带来极佳的市场机会,传统塑料制品作为重要的基础材料,虽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其主要原材料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树脂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在自然环境状态下难以降解,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也会对水体、空气造成污染,即“白色污染”。近年来,由于白色污染日趋严重,国家出台了多项治理措施,在限制传统塑料制品使用的同时,大力支持生物可降解塑料的研发、生产和运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7年12月 | 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
2 | 《快递封装用品》(GB/T16606-2018)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 2018年2月 | 要求快递包装袋宜采用生物降解塑料,减少白色污染,并相应增加了生物分解性能要求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2020年1月 | 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 |
4 |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2020年7月 | 要求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零售餐饮、农用地膜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20年4月 | 在法律层面上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使用情况予以处罚。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
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 | 2020年8月 | 引导商场、超市等场所,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推广使用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 |
7 |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20年11月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
8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国家发改委 | 2021年7月 | 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广可降解塑料,健全标准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应用和处置 |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2020年起各地政府也集中出台政策条例,推进可降解塑料对传统塑料的替代进程,主要政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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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地区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 浙江 | 2020年9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省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底,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2 |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宁波 | 2020年12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市区建成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市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全面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3 | 《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 四川 | 2020年7月 | 到2020年底,成都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4 |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意见)》 | 福建 | 2020年9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福州、厦门等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禁限范围有序扩大,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资源化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培育和推广一批具地方特色的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福州、厦门等重点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河北 | 2020年7月 |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各市城市建成区、张家口崇礼区建成区、雄安新区启动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地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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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贵州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 江苏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8 |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云南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率先在昆明市等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有序扩大禁限范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 |
9 | 《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江西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南昌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南昌市建成区集贸市场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设区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
10 | 《洛阳市加快白色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 洛阳 | 2020年10月 | 洛阳市以量大面广、群众关注、易于替代的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快递塑料包装袋为禁限重点,分类提出管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开展,逐步推广至全市范围 |
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 山西 | 2020年6月 | 以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为重点,将分步骤、分领域禁止、限制使用相关塑料制品 |
12 |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 | 海南 | 2021年8月 | 将全面禁止生产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禁止生产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
13 | 《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 | 北京 | 2020年12月 | 到2022年,本市塑料污染治理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全面实施,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3年,全市重点场所、重点沿线塑料污染基本消除,重点用塑单位报告等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制度全面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更加完善,低塑生活的良好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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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14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上海 | 2020年10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餐饮、宾馆、酒店、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21年,全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全市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 |
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 广东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市、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
此外,部分国家机关单位也出台政策,禁止不可降解塑料的使用。2021年5月25日,民航局印发实施《民航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计划(2021-2025)》,自2021年7月起,民航各级党政机关、教育科研、空管等单位在相关建筑设施内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餐/杯具、搅拌棒、包装袋;2022年起,国内(含地区)客运航班及年旅客吞吐量2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相关区域停止提供上述塑料制品;2023年起,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全国机场及国际客运航班;到2025年,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雨布、缠绕膜等货物包装用品使用量大幅下降。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当前市场情况
根据天风证券研究所研究报告,随国家相关政策落地,外卖、快递、农膜、包装袋四个领域我国可降解塑料需求量将达约322.65万吨,市场拥有34倍增长机会。根据预测,2025年快递、外卖、地膜、包装袋四个领域可降解塑料需求将达到322.65万吨,对比我国2019 年9.5万吨的市场需求量,增长空间达34倍,年均增长率为79.96%。以2021年8月6日可降解塑料平均价格2.8-3.4万元/吨进行测算,322.65万吨需求量对应市场达903.42-1097.01亿元。此外,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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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可降解塑料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及材料本身成本迭代下降,还将推动对应市场进一步上行。
行业应用 | 市场需求(万吨) | 市场容量(亿元) |
快递 | 102.78 | 287.78-349.45 |
外卖 | 23.75 | 66.50-80.75 |
地膜 | 36.12 | 101.14-122.81 |
包装袋 | 160.00 | 448.00-544.00 |
合计 | 322.65 | 903.42-1,097.01 |
数据来源:中国邮政局,前瞻研究院,产业信息网,国家统计局,天风证券研究所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
(三)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成本上升的风险;在“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六)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投资未达预期的风险”中披露前述(一期)一次项目建设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预期,可能会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迟推进的风险;在 “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中披露“(一)技术合同相关风险”和“(二)产品质量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进一步补充披露项目实施风险,具体如下:
1、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二)下游市场风险”中补充披露下游市场开拓客户的风险,具体如下:
“申请人PBAT可降解塑料产品将主要面对原料改性工厂、生物降解制品工厂以及国内外原料贸易商。部分客户如生物降解制品工厂等,尚需申请人进行重新开拓与挖掘,若客户开发进度未达预期,可能对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带来不利影响。”
2、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市场风险”新增“(五)
PBAT市场竞争及产能过剩风险”,具体如下:
“(五)PBAT市场竞争及产能过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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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全国各地区PABT产能正在加速布局。据统计2021年末有明确投产计划的主要企业新增总产能将达到43.3万吨/年,较2020年17.1万吨/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随着PBAT产品技术的成熟、产能布局的不断增加,若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未如预期般迅速扩大,可降解塑料市场将面临日益增加的竞争及产能过剩的风险。”
3、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补充披露资金筹措的风险,具体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51,551.00万元,扣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有83,551.00万元需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无法顺利完成资金筹措,则可能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顺利推进产生重大影响。”
4、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新增“(三)
技术研发风险”,具体如下:
“(三)技术研发风险
“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为PBAT原料及下游产成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在生产工艺、机器设备、产品特性、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在技术研发的领域,公司主营业务积累的技术研发经验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PBAT原材料需要与其他种类可降解塑料(例如PLA)共挤才能生产出成品,相关的技术研发及加工工艺还有待市场检验。”
5、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中补充披露: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使用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上文所述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提起的诉讼涉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若上述诉讼案件败诉,尽管公司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但仍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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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募投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败诉,尽管市场上PBAT技术提供方及设备和施工的供应商较多,但公司正式选定新的技术提供方及设备和施工供应商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可能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一定影响;
2、若募投项目在建成后败诉,尽管设计机构预计在使用新的技术情况下,对现有设备进行部分调整即可,且预计调整时间不超过3个月,但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与设备的调试存在一定的磨合期等原因,因此存在募投项目设备调整时间可能更长的风险;
3、若败诉影响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或调整时间,则公司PBAT产品的销售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PBAT产品部分市场份额被其他竞争者抢占,因此使得募投项目效益可能不达预期的风险;
4、在败诉的情况下,虽然根据公司与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签署的合同,预计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对公司的赔偿可以覆盖公司选用新的技术和设备施工带来的成本,但仍然存在技术转让价格及相关工程造价随市场变动情况上升等原因给公司带来额外支出的风险。”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从政策、市场、技术、项目推进等方面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项目的实施风险。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本次募投项目已合法取得有权机关的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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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核准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应按属地原则备案,由申请人向嵊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就该募投项目在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并取得项目代码为2012-330683-04-01-541483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规定,项目自备案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募投项目备案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合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并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的相关规定,除由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及《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中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归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及《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中所列的审批事项以外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绍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021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就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印发了《关于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PBAT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202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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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为2021年6月18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在有效期内。
(三)本次募投项目因尚未开工建设,其他资质许可将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办理
除前述外,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如下资质证照:
序号 | 证照名称 | 发证机关 | 审批文号 | 发证日期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字第330683202001005号 | 2021.03.10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字第330683202001027号 | 2021.03.09 |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申请人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实施运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许可,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三、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人员和市场资源,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在人员资源方面,公司已从事高分子材料化工行业多年,专注热塑性弹性体(TPES)产品生产及其深加工,培养了大量高分子材料领域相关的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经验和管理经验。为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选派现有人员的同时,将积极招聘引进新人员,根据项目的特点、运营模式,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保证相关人员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具备相应的人员资源。
在市场资源方面,申请人已在高分子材料化工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开拓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形成了强大的品牌优势。申请人目前主营业务中部分改性工厂与贸易类客户也从事PBAT相关的业务,该部分客户与可降解塑料产业中相关的下游客户重合。主营业务的客户基础及品牌优势为PBAT的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申请人在浙江省内拥有可降解塑料产业的先发优势、成本优势和一体化优势,可利用原有在浙江省内销售渠道,辐射整个长三角地区。同时申请人可借助于公司华北、华南、华东事业部,这样将有利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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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可降解塑料产品销售的区域范围,因此申请人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市场资源。综上所述,申请人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人员与市场资源,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相关的行业资料、政策文件、申请人公告文件等,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分析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联系与协同性;
3、查阅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浙江长鸿生物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照;查询涉及募投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
4、与申请人相关高管进行访谈。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联系,具有协同性;符合相关行业政策与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已充分披露;
2、本次募投项目已办理截至目前所需的相关资质,并且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的人员和市场资源,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
问题3、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使用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该许可为在浙江区域内的排他许可,有效期二十年,但若长鸿高科未能按计划上线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则中科启程有权将合同下PBAT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任何第三方。请申请人说明:(1)该技术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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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申请人是否可以持续使用,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2)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3)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4)使用专利、技术是否合法合规;
(5)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6)专利、技术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7)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该技术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申请人是否可以持续使用,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一)该技术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
根据《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年PBAT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及申请人说明,经综合考虑投资、能耗、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等因素,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为所有权人中科启程的“一步法(在线增粘)工艺技术”,即通过聚合装置,以PTA、AA、BDO为原料,经由直接酯化、连续缩聚的工艺技术生产PBAT产品。该工艺技术具体包括如下7项专利及相关的非专利技术,申请人以该等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通过干燥塔、精馏塔、反应器、搅拌器等装置实现PBAT的工业化生产: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法律状态 | 申请日 | 授权日 | 专利来源 | 中科启程取得或使用方式 | 长鸿高科取得或使用方式 |
1 | 发明专利 | 一种带侧链的可降解热塑性聚酯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266043.3 | 中科启程 | 专利权维持 | 2016.4.26 | 2020.4.24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基于生物质基2,5-呋喃二甲酸的热塑性聚 | ZL201610266661.8 | 中科启程 | 专利权维持 | 2016.4.26 | 2019.12.20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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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法律状态 | 申请日 | 授权日 | 专利来源 | 中科启程取得或使用方式 | 长鸿高科取得或使用方式 |
酯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 | ||||||||||
3 | 发明专利 | 纳米钛系稀土复合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及其在聚酯、共聚酯合成中的应用 | ZL201610162126.8 | 中科启程 | 专利权维持 | 2016.3.21 | 2019.6.25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4 | 发明专利 | 耐水解脂肪族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204399.0 | 中科启程 | 专利权维持 | 2013.5.28 | 2017.11.21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5 | 发明专利 | 一种共聚酯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310167296.1 | 中科启程 | 专利权维持 | 2013.5.8 | 2016.6.29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6 | 发明专利 | 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 | ZL01144133.X | 中科启程 | 已过有效期(注1) | 2001.12.12 | 2006.2.1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7 | 发明专利 | 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 | ZL01144134.8 | 中科启程 | 被宣告无效(注2) | 2001.12.12 | 2006.2.1 | 中科院理化所研发 | 继受取得 | 专利权排他许可 |
注1:“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ZL01144133.X)专利已于2021年12月有效期届满;
注2:“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ZL01144134.8)专利于2022年1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当事人如对该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该等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因此,中科启程授权申请人使用的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属于申请人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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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可以持续使用,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申请人与中科启程于2020年11月签署的《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PBAT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
中科启程就PBAT树脂聚合技术、技术资料和合同项下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专有产权拥有或具有全部的法律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使中科启程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长鸿高科提供该等权利、授予许可或提供服务;中科启程授权长鸿高科知识产权项下在浙江省界区域内排他的许可,并可基于该等许可开展PBAT树脂产品的使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以及PBAT树脂聚合生产线的建设和应用,合同有效期为20年;若合同期满,长鸿高科不能按计划完成上线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则中科启程有权将本合同下PBAT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浙江省界区域内任何第三方。
2020年10月,长鸿高科发布公告,确定了公司拟建设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项目分二期进行,每期30万吨/年,总建设周期5年。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长鸿高科下属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已开工建设该项目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目前已完工,且将在取得节能审查等相关报批手续后开工建设一期二次投资(18万吨)(即本次募投项目)。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并预计可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计划完成上线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
《PBAT技术许可合同》签署后,长鸿高科依照约定支付了许可费用,中科启程亦向长鸿高科提交了技术资料,并对长鸿高科进行技术指导,工程施工设计方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亦根据中科启程的工艺技术为申请人PBAT项目进行施工设计。
截至目前,《PBAT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履行情况良好,长鸿高科亦已根据合同约定逐步推进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的建设。中科启程授权申请人排他使用的前述专利权中,“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于2022年1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ZL01144133.X)已于2021年12月有效期届满,其他专利权均为有效且均在有效期内。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已过有效期并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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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使用相关技术,具体分析见下文“三、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因此,申请人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持续使用授权的相关技术,目前尚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发起的诉讼情况及分析,详见本反馈回复之补充反馈意见。
二、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
根据《可研报告》、《PBAT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及申请人说明,对本次募投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技术系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使用的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技术秘密。根据中科启程的说明,以及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中科启程相关人员的访谈,上述专利权及技术秘密均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研发。为响应国家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方针政策,推动PBAT技术的推广应用,2020年7月,中科院理化所将其持有的PBAT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秘密作价出资入股中科启程,由中科启程作为所有权人对外授权许可使用。
三、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并经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中科启程授权申请人排他使用的前述专利权中,“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于2022年1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ZL01144133.X)已于2021年12月有效期届满,其他专利权均为有效且均在有效期内。
此外,申请人取得该等专利技术系中科启程合法许可使用;该等许可使用有效期为20年,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该许可授权亦在有效期限内。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到期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因此不会影响申请人继续使用该等技术。另外,“制备脂肪族二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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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即使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论述见下文“五”之“(二)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四、使用专利、技术是否合法合规
申请人募投项目使用的专利、技术系中科启程合法授权使用,申请人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中科启程授权申请人使用的发明专利中,“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被宣告无效,“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ZL01144133.X)有效期已届满。如上文“三”及下文“五”所述,相关专利即使被宣告无效或到期并不影响申请人继续使用该等技术。
除此之外,其他专利权均为有效且均在有效期内,中科启程依法享有对该等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相关专利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合法合规。
五、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一)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就“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中科启程于2021年4月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权、专有技术秘密纠纷诉讼((2021)琼73知民初2号)。根据中科启程访谈及其提供的诉讼文书,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的中国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同时,中科院理化所对可降解塑料进行了产业化研究,在包括上述专利在内的系列专利技术构思下进一步形成了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中科院理化所后就该项目产业化与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友”)进行合作。
2020年3月,上海聚友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丰”)设计、建设的生产线,使用了与上述专利“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相同的不含扩链剂的“一步法”聚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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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海聚友亦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中科院理化所“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并允许山东瑞丰使用。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作为上述专利的所有权人中科启程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友、山东瑞丰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判令两被告对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销毁所持有的相关技术秘密资料,删除媒体等载体中的技术秘密,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科启程说明,上海聚友出于应诉考虑,就“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发明专利权无效。该发明专利权即使无效,也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论述见下文“(二)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根据中科启程说明,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系列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为中科院理化所自主研发成果,具有完备的实验室数据证明。且根据资料显示,该技术已获得2017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科技贡献一等奖、2016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第七届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等奖项。
经与中科启程相关人员访谈,该案件于2021年4月受理,截至目前仍在审理中。
(二)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对于上述侵权诉讼以及“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无效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对于中科启程与上海聚友之间涉及“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及相关技术秘密的纠纷,中科启程系原告,诉请上海聚友承担侵权责任。即便中科启程在本案中败诉,则上海聚友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不会影响发行人使用该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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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便是最终经生效的裁决认定该等专利无效,则中科启程自始对该项专利不享有专利权,任何人使用该等专利不构成侵权,因此亦不会影响申请人对该项专利的使用。
3、针对“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这项专利若自始无效进入公共领域是否会影响申请人使用PBAT树脂聚合技术的独占性问题,根据中科启程的说明及对其相关人员的访谈,中科启程本次许可申请人使用的“PBAT树脂聚合技术”,虽系在“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等专利基础上进一步构思形成的,但相较于该等基础专利,专有技术秘密已大幅升级换代,即使该等专利进入公共领域,则申请人仍可基于中科启程许可的其他专利的独占性及专有技术的秘密性,实现技术的壁垒及可持续性使用。
据此,“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的争议以及即使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双方签署的《PBAT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若任何第三方主张长鸿高科对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中科启程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并保证长鸿高科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由此,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虽然“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目前存在诉讼争议或被宣告无效,但不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发起的诉讼情况及分析,详见本反馈回复之补充反馈意见。
六、专利、技术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申请人募投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为中科启程提供的包含7项专利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的PBAT树脂聚合技术。即使其中的一项即“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被宣告无效以及“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ZL01144133.X)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前文所述,并不会影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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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专利技术的可持续使用,亦不会影响申请人使用PBAT树脂聚合技术的独占性及技术壁垒与优势,因此不会对申请人的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
七、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申请人《募集说明书》已就募投项目的实施披露了政策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下游市场风险、PBAT市场竞争及产能过剩风险、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化项目(一期)一次投资未达预期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技术合同相关风险、产品质量未达预期的风险、技术研发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等,同时已在本反馈回复问题2中补充披露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
综上,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已充分披露。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核查了募投项目《可研报告》;
2、取得申请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3、核查了申请人与中科启程签署的《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
4、核查了申请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5、核查了许可使用涉及的专利证书,并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
6、核查中科启程出具的说明,并访谈中科启程相关人员;
7、核查中科启程(2021)琼73知民初2号案诉讼文书;
8、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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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该技术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核心技术,申请人可以持续使用,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2、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使用的可完全生物降解塑料PBAT树脂聚合技术专利权及技术秘密对本次募投项目具有重大影响,该等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系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研发,并由中科启程作为所有权人,授权长鸿高科在浙江省界区域内排他使用;
3、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排他使用的专利权中,“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被宣告无效,“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有效期已届满,其他专利权均为有效且均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取得的许可权亦在有效期内;
4、申请人使用专利、技术合法合规;
5、募投项目使用的专利、技术权存在的争议或潜在纠纷,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6、专利、技术存在的诉讼纠纷,以及部分专利技术即使被宣告无效或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7、募投项目实施的不确定风险已充分披露;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问题4、申请人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合成橡胶制造行业细分行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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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音,污染排放的主体是申请人及申请人子公司长鸿生物。公司实施清洁生产策略,主要采用环境友好型工艺和设备,并在各生产环境对污染物均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一)长鸿高科
长鸿高科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表所示:
1、公司废气及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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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生废气环节 | 主要废气污染物 |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 排气筒高度(m) | 排放去向 | |||||
设施名称 | 台(套)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设计运行时间(h/a) | 实际运行时间(h/a) | |||||
1 | 苯乙烯精制单元 | 苯乙烯 | 燃料气管网 | / | / | / | 8,000 | 8,000 | / | 达标排放 |
2 | 丁二烯精制单元 | 丁二烯 | 尾气二级冷凝后进入燃料气管网 | 尾气二级冷凝5 | 前冷凝:循环水;后冷凝:冷冻水-10℃后 | 尾气二级冷凝总效率约90% | 8,000 | 8,000 | / | 达标排放 |
3 | 环己烷精制单元 | 环己烷 | ||||||||
4 | 聚合单元闪蒸罐 | 环己烷 | ||||||||
四氢呋喃 | ||||||||||
5 | 掺混罐 | 环己烷 | ||||||||
6 | 汽提单元冷凝器 | 环己烷 | ||||||||
7 | 后处理单元膨胀干燥机 | 环己烷 | RTO | 2 | 焚烧 | 1台20000Nm3/hr,1台35000Nm3/hr,有机废气处理效率98% | 8,000 | 8,000 | 一台排气筒高度15m、一台排气筒高度42m | 达标排放 |
颗粒物 | ||||||||||
NOx[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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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NOx为RTO产生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气主要通过燃料气管网回收燃料利用,和通过RTO设施处理后以NOx达标排放。报告期内,公司废气排放标准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污染物种类 | 指标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NOx | 核定排放标准 | 6 | 6 | 6 | 6 |
实际排放量 | 0.303 | 1.698 | 1.680 | 1.696 |
2、公司废水及处理情况施如下:
8 | 后处理单元震动流化床 | 环己烷 | 沸石转轮、RTO | 各1台 | 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沸石转轮、浓缩、焚烧 | 去除效率:环己烷97%、颗粒物99% | 8,000 | 8,000 | 沸石转轮解析器通过RTO尾气排放,高42m | 达标排放 |
颗粒物 | ||||||||||
9 | 储罐区 | 非甲烷总烃 | LADR检测 | - | - | - | - | - | - | 达标排放 |
10 | 装置区 | 非甲烷总烃 | LADR检测 | - | - | - | - | - | - | 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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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废水类型 | 主要 污染物 | 产生设施或 工序 | 产生形式(连续/间断) |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 外排去向 | |||||
设施名称 | 台(套)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设计运行时间(h/a) | 实际运行时间(h/a) | ||||||
1 | 生产废水 | COD | 丁二烯水洗塔 | 间断 | 污水预处理设施 | 1 | 电化学+电催化氧化+MBR[注1]处理工艺 | 2.5t/h | 8,000 | 8,000 | 经园区污水管线排入青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
丁二烯精馏塔、环己烷精制塔 | 连续 | ||||||||||
COD SS石油类 | 隔胶池溢流水 | 连续 | |||||||||
地面及设备 冲洗 | 间断 | ||||||||||
COD 石油类 | RTO分液罐 | 连续 | |||||||||
COD SS | 洗涤塔 | 间断 | |||||||||
COD SS石油类 | 厂区初期雨水 | 间歇 | |||||||||
COD SS石油类 | 隔胶池池底水 | 间歇 | 活性炭吸附罐 | 2 | 活性炭吸附过滤 | 吸附效率约30% | 8,000 | 8,000 | 送至循环水厂回用 | ||
2 | 生活污水 | COD、BOD、 氨氮 | 办公楼 | 间歇 | 生活污水处理厂 | / | / | 75t/h | 8,000 | 8,000 | 市政定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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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废水类型 | 主要 污染物 | 产生设施或 工序 | 产生形式(连续/间断) |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 外排去向 | |||||
设施名称 | 台(套)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设计运行时间(h/a) | 实际运行时间(h/a) | ||||||
3 | 清净废水 | COD SS | 循环水厂 | 连续 | / | / | / | / | 8,000 | 8,000 | 经公司现有的雨水排放口外排 |
注1:MBR,称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 Bio-Reactor),是一种由膜分离单元与生物处理单元相结合的新型水处理技术
公司目前持有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7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浙BI2016A0103),有效期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污水外排口已经安装在线数据(PH、氨氮、COD、流量),并于2019年8月31日与北仑区生态环境局联网。报告期内,公司废水排放标准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污染物种类 | 指标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COD | 核定排放标准 | 2.81 | 2.81 | 2.81 | 2.81 |
实际排放量 | 0.259 | 0.81 | 0.75 | 0.67 | |
氨氮 | 核定排放标准 | 0.374 | 0.374 | 0.374 | 0.374 |
实际排放量 | 0.0032 | 0.064 | 0.060 | 0.0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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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固体废物及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产生源 | 组分 | 处置方式 |
1 | 危险废物 | 废瓷球 | 苯乙烯精制干燥床 | 苯乙烯废瓷球水分 | 送北仑固废中心 |
2 | 丁二烯残液 | 丁二烯精制 | 丁二烯杂质 | ||
3 | 环己烷精制单元重组分 | 环己烷精制 | 环己烷、胶液 | ||
4 | 废胶泥 | 聚合釜、精制塔 | 废胶泥 | ||
5 | 污水预处理设施回流罐残液、RTO分液罐残液 | 污水预处理设施、RTO | 环己烷 | ||
6 | 废活性炭 | 隔胶池底水活性炭吸附罐 | 环己烷 | ||
7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碎胶 | 隔胶池、挤压机等 | 废胶 | 对外销售 |
8 | 生活垃圾 | / | / | 环卫部门清运 |
4、公司噪声及处理措施如下:
序号 | 产生高噪声设施或工序 | 主要噪声源设备 | 台数 | 降噪设施 |
1 | 原料精制单元 | 机泵 | 24 | 基础减振 |
2 | 助剂配制单元 | 搅拌器 | 8 | 基础减振 |
3 | 机泵 | 8 | ||
4 | 聚合反应单元 | 搅拌器 | 10 | 基础减振 |
5 | 后处理车间 | 脱水筛 | 10 | 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6 | 挤压机 | 5 | ||
7 | 膨胀干燥机 | 5 | ||
8 | 振动流化床 | 5 | ||
9 | 机泵 | 10 | ||
10 | 风机 | 20 | 出口消声、基础减振、建筑隔声 | |
11 | 污水预处理设施 | 机泵 | 4 | 基础减振 |
12 | RTO | 风机 | 2 | 出口消声、基础减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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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出具的噪声监测结果,公司在厂界西侧、北侧、东侧和南侧昼间和夜间测量了噪声,均符合标准,具体如下:
采样地点 | 昼间Leq db(A) | 夜间Leq db(A) | ||||||||
测量时间 | 测量值 | 声源类型 | 标准限值 | 是否符合 | 测量时间 | 测量值 | 声源类型 | 标准限值 | 是否符合 | |
厂界西侧 | 10:05-10:56 | 58.1 | 工业噪声 | 70 | 符合 | 22:02-22:56 | 46.3 | 工业噪声 | 55 | 符合 |
厂界北侧 | 57.0 | 工业噪声 | 65 | 符合 | 46.1 | 工业噪声 | 55 | 符合 | ||
厂界东侧 | 59.1 | 工业噪声 | 65 | 符合 | 48.6 | 工业噪声 | 55 | 符合 | ||
厂界南侧 | 56.9 | 工业噪声 | 65 | 符合 | 47.1 | 工业噪声 | 55 | 符合 |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于2021年4月22日和6月30日出具的《关于长鸿高科的守法情况说明》,长鸿高科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因环境问题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二)长鸿生物
申请人子公司长鸿生物计划投资建设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一期(一次)12万吨建设,本次募投项目为一期(二次)18万吨。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包括一次和二次)环保情况如下:
1、项目建设时期
(1)项目建设期污染源
①扬尘
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主要是土方的挖掘、堆放和清运过程造成的扬尘;建筑材料、水泥、白灰和沙子等装卸、堆放的扬尘;搅拌车辆、运输车辆往来造成的扬尘;施工垃圾的堆放和清运造成的扬尘。
②噪声
工程施工机械噪声源强度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声压级 LPA(dB) | 测点距离(m) |
1 | 打桩机 | 10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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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挖掘机 | 82 |
3 | 卡车 | 85 |
4 | 电锯 | 84 |
③废弃物
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施工场所产生建筑垃圾(主要是场地开挖、场地平整、道路修筑、管道修筑、管道敷设、材料运输、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大量废弃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木材和土石方等)以及施工人员活动带来的生活垃圾等。
④污水
施工期废水主要来源于施工中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施工现场清洗、建筑材料清洗等产生的废水,污染物为 SS、CODCR、BOD5。
(2)项目建设期污染治理措施
①扬尘防治
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施工过程中场地挖填土方做到土方平衡施工。干燥季节及时对现场存放的土方洒水,以保持其表面湿润,减少扬尘产生量。禁止露天堆放建筑材料,细颗粒料要入库保存,搬运时轻拿轻放,防止包装袋的破裂。混凝土应用混凝土搅拌车在建筑公司专用封闭场地进行搅拌,可有效控制扬尘的产生。限制进场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而且对运输白灰、水泥、土方和施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严密遮盖,避免沿途散落。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效减轻了扬尘污染,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施工期扬尘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随着项目投入运行后就会消失。
②噪声防治
合理安排施工机械的使用,减少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尽可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的排放。文明施工,所选用的施工机械应为低噪声设备,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环保知识教育,且有一定的相关经验。在土石方施工阶段,严格控制装载机的装载量,并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尽量减少运输过程对周围敏感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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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固体废弃物防治
在施工期坚持对施工垃圾及时清理、清运,将环境影响减至最低。
④施工污水的防治
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含泥沙,施工工地设置沉淀池,使工地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的喷洒用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出。
2、项目运营时期
(1)项目运营期污染源
①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分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公用工程废水。工艺废水包括酯化废水、液封罐废水、真空系统废水、工艺尾气淋洗塔产生的废水等。公用工程废水包括切粒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水膜除尘废水、纯水站尾水、冷却塔排水等。
②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分为两部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逸出。工艺废水经 THF精馏系统精制回收后的尾气;聚合真空系统产生的尾气,先采用液态 BDO 喷淋吸收,再通过水洗喷淋塔处理后的残余尾气;废水罐顶配套盐冰水冷凝器后不凝性气体;设备管道阀门泄漏等过程产生的逸散废气;公用工程产生的烟气等。
③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固废主要为过滤器残渣、热井残渣、切粒排废等,其余固废主要为废包装物、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④噪音
主要为空压机、机泵、切粒机、离心烘干机等运行中产生的噪声。
(2)项目运营期污染治理措施
①废水:根据排水水质,按照清污分流原则,本项目排水系统分为:生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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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水系统和生产污水排水系统及生产净下水-雨水排水系统。废水通过污水处理装置,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②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烟气、汽提塔尾气、真空系统尾气经淋洗塔后尾气。装置工艺尾气经冷凝器冷却,将尾气中的THF及微量 BDO 等冷凝收集送THF回收装置回收,尾气再经喷淋洗涤塔洗涤捕集,控制尾气 VOC达标排放。
③固废:废浆块回收后出售,生活垃圾集中清运,送往市政统一垃圾处理站。该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
④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空气压缩机,最大噪声值为85-90dB(A),将操作室与机房分开布置,并采用隔声门窗等降噪措施。
⑤绿化
待土建项目完工后,按总图设计在新增建筑物周围等处设置绿化带及花坛,减少厂区内的露土面积,充分利用植物的自然净化作用,净化空气,美化厂区。
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环保证明》,长鸿生物自2020年10月29日(即长鸿生物成立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具备与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相匹配的处理设备及处理能力。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入主要包括危废处置费用、环保税、环境检测费用、LADR检测费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环境评价咨询、相关人员工资以及环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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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备维护费用和环保设施设备资本性投入。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危废处置费用
危废处置费用 | 39.16 | 7.00 | 5.43 | 0.70 |
环保税
环保税 | 0.02 | 1.00 | 0.14 | 0.12 |
环境检测费用
环境检测费用 | 6.58 | 10.00 | 3.65 | 3.68 |
LADR检测费用
LADR检测费用 | 17.80 | 23.00 | 10.00 | 15.52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 2.73 | 2.73 | 2.73 | 3.56 |
环境评价咨询
环境评价咨询 | 9 | 18.00 | 24.75 | 5.00 |
人员工资
人员工资 | 6.91 | 9.60 | 15.86 | 7.20 |
环保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 56.29 | 13.60 | 18.38 | 8.85 |
环保设施设备资本性投入
环保设施设备资本性投入 | 181.6 | 500.00 | 650.31 | 46.05 |
合计
合计 | 320.09 | 584.93 | 731.25 | 90.68 |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公司主要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 运行情况 |
燃料气管网 | 1套 | 环己烷、苯乙烯、丁二烯 | 正常运行 |
RTO | 2套 | 环己烷、非甲烷总烃 | 正常运行 |
沸石转轮
沸石转轮 | 1套 | 环己烷、非甲烷总烃 | 正常运行 |
污水预处理设施 | 1套 | COD、氨氮、悬浮物 | 正常运行 |
水洗涤塔
水洗涤塔 | 1套 | 粉尘 | 正常运行 |
活性炭吸附罐
活性炭吸附罐 | 1套 | 颗粒物 | 正常运行 |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环保设施运行及维修记录完整,主要环保设施做到了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能够确保各项污染物的合规排放。
(二)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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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污染相匹配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支出
环保支出 | 320.09 | 584.93 | 731.25 | 90.68 |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 60,883.43 | 128,148.13 | 113,090.11 | 99,079.90 |
环保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
环保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0.53% | 0.46% | 0.65% | 0.09% |
报告期内,公司的环保设施处于有效运转中,主要环保支出为环保设备维护和环保设备资本性支出,以配合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以及保障环保要求。环保设施的投入和有效运行将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范围之内,公司环保支出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治理需要。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措施,已在本题之“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之“(二)长鸿生物”中详细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没有独立的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项目在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投资中建设完成,本次募投项目为一期二次投资,部分需新增的环保项目资金自筹。
四、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一)公司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1、申请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音,具体污染物的排放量及主要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具体参见本题之“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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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能力”。
申请人及子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生产项目均已获得环境评价报告,且已获得环保部门的验收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7.0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项目:申请人原有的7.0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项目系受让自科元塑胶,该项目由科元塑胶于2007年4月开始立项建设,并履行环评审批程序。该项目已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4月5日出具的《关于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7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SBS)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07]9号),并于2013年12月2日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新建环保设施和部分生产装置调整工程(7万吨/年SBS装置)环保验收意见》(甬环验[2013]55号)。
(2)丁二烯储罐项目:该项目系受让自科元塑胶,已于2013年9月29日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精细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已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该项目已于2017年5月2日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17]13号)。目前已完成验收,尚待公示。
(4)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该项目已于2018年11月23日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18]40号)。目前已完成验收,尚待公示。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60万吨PBAT建设项目(一期)已于2021年6月18日获得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PBAT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目前持有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7日核发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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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浙BI2016A0103),有效期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污染物及排放总量如下:水排放量中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总量2.81吨/年、氮氧0.374吨/年;大气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6吨/年;排污权有偿使用为化学需氧量7,500元/吨、氮氧7,500元/吨、氮氧化物2,000元/吨,缴费年限为2017-2021。经核查,申请人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均按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长鸿生物目前持有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5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0683MA2JQLT1X001P),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的污染物及排放总量如下:水排放量中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3.701吨/年、氮氧4.493吨/年;大气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为颗粒物2.485吨/年、二氧化硫3.489吨/年、氮氧化物11.86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827吨/年。经核查,发行人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均按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对申请人以及子公司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环保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等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为:申请人已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对各污染物进行了妥善处置,配套的环保设施均已建成,待装置生产运行时可配套使用;申请人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严格执行环节运行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核查期间公司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务,也未曾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于2021年4月22日和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关于长鸿高科的守法情况说明》,长鸿高科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因环境问题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环保证明》,长鸿生物自2020年10月29日(即长鸿生物成立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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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1、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申请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建设项目,办理节能审查评估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1)7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SBS)项目
2010 年 9 月,发改委颁布节能审查意见管理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了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制度。
科元塑胶于2007年开建的7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SBS)项目,在相关管理办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但不违背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2)丁二烯储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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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二烯储罐项目系继受自科元塑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咨询北仑区发改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申请人丁二烯储罐项目年耗电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约合8,141,000度电)的标准。
(3)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
该项目已于2017年4月24日取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甬经信审批[2017]69号”《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4)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
该项目已于2017年9月13日取得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仑经信能[2017]66号”《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的合理用能审查意见》。
据此,申请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节能审查评估备案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公司正在办理节能批复中。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注重节能减排,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环保支出的明细账、环保设施清单,抽样检查申请人环保投入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文件,查阅了审计报告;
2、查阅了申请人及子公司正在运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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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了申请人出具的主要污染物和年排放量的文件;
4、实地走访了申请人的生产现场、查看了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5、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环境影响报告表,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污染物及相应环保措施、环保设施;
6、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关于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环保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7、获得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费的缴纳情况;
8、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等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主要建设项目;核查了主要建设项目在“节能环保”方面的合规性;
9、对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环保等主管机关网站等公开检索网站进行网络检索,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环保等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及相关文件,并获取了公司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合法合规性的情况说明;
10、查阅了第三方机构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
11、访谈了申请人及子公司环保、节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
12、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申请人拥有与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相匹配的处理设备,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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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申请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申请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问题5、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资质证书;(2)申请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3)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4)有关申请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资质证书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涉及部分危险化学品,为此,公司已经依法取得如下资质许可文件,该等资质许可文件均合法有效:
序号 | 资质证书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许可范围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浙)WH安许证字[2020]-B-2388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年产:环己烷64万吨(回收) | 2021.04.12 | 2020.07.19- 2023.07.18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甬L安经(2019)0045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危险化学品:1,3-丁二烯[稳定的]、苯乙烯[稳定的] | 2019.03.27 | 2019.03.27- 2022.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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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质证书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许可范围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3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330210234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 环己烷(原料)、苯乙烯[稳定的]、1,3丁二烯[稳定的]、环己烷(中间产品)、四氯化硅、四氢呋喃(原料)、氢、正丁基锂、2-甲基-1,3-丁二烯、N,N,N’,N’-四甲基乙二胺 | 2021.06.08 | 2021.06.28- 2024.06.27 |
4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 AQBIIIWS(甬L)2020015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危险化学品) | 2020.12.11 | 2020.12.11- 2023.12.10 |
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已经依法取得如下资质许可文件,该等资质许可文件均合法有效:
序号 | 资质证书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许可范围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 |
1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330610254 |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 四氢呋喃、氮[压缩的]、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 2021.12.20 | 2021.12.20- 2024.12.19 |
长鸿生物已于2021年11月6日组织专家组对其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12万吨的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出具了审查意见,认为做好审查意见中的工作并经确认后,具备试生产安全条件,同意投入试生产。试生产及竣工验收完成后,长鸿生物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生产使用的冷却器、预热器、加氢釜、加料罐、闪蒸罐、干燥塔等多种特种设备均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申请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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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申请人已根据各部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在日常活动中切实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具体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及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的中间产品环己烷等均为危险化学品,为此公司已经取得并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生产的产品为SBS和SEBS,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列入许可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因此公司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对公司安全总监的访谈确认并经审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公司每三年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评价,通常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是同步进行。公司最近一次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系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所做,并签发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中主要涉及压力管道标识、罐区围堤开裂等整改事项,公司落实整改意见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于2020年7月换领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综上,公司已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取得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的规定。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公司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就公司目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已经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的规定。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根据对公司安全总监的访谈,公司存在偶尔因检修停产导致的去库存的情形,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出售部分原材料丁二烯、苯乙烯,为此,公司已经取得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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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经营的规定。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为危险化学品,公司目前合法拥有存储该等原材料专用储罐,该等专用储罐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了安全设计及条件审查,并经过安全验收合格后投用。经访谈安全总监、审阅公司的内控手册中关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经现场走访,公司已在该等储罐设施周边设置围堤,并作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在仓库内设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专用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对该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各种温度、湿度、压力等数据均纳入中控系统进行监测,具备报警功能,DCS自控系统可以保障避免出现操作偏差,增加了紧急切断按钮等应急救援设施,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该等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出入库登记。就原材料的装卸制定了专门的《罐区危化品车辆装卸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要求等。公司上述针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制度及实施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根据公司《罐区危化品车辆装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对危化品运输相关要求如下:运输单位需具备《道路危化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易制毒物品的,除许可证外,需查验货物与许可证明细是否相符;槽车和附属设施应符合交通运输、质量检验检测部门、应急部门的规范标准,车辆应随车携带运输许可证、行驶证和车辆检验检测报告等,计划部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需查验供方、买方的业务资质,与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签署《危化品装卸HSE协议书》。经访谈安全总监,抽调公司查验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资质证书,公司能够遵守危化品运输相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公司上述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制度及实施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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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其中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中的一般废物均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固体废物中的部分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苯乙烯废瓷球水分、丁二烯杂质、环己烷、胶液等。就该等废弃物,公司已经分别与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万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效期内的危废处置服务协议,该等处置单位均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公司制定了《危废管理计划》,2021年5月之前,公司将《危废管理计划》在宁波市环保部门危废监管平台进行了申报。2021年5月后,宁波市环保部门启用浙江省危废监管平台,停用宁波市危废监管平台,《危废管理计划》同步在浙江省系统平台进行申报、执行。公司已将2021年《危废管理计划》在省系统申报。公司上述针对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宁波市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人员设置、培训及费用计提
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公司经理为执行主任,下设主任及办公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工作。安环部为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履行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工艺作业人员等均进行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适合企业情况的多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定期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制定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二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三个层次,编制了8个专项预案,分别是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管道泄漏应急预案、停电停汽停水应急预案、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以及防御措施;预案经专家评审并在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并经抽调公司安全生产费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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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合同等,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分别计提安全生产费用415.64万元、674.13万元、701.47万元和364.73万元,该等费用专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采购、更新、维修,安全评估、咨询、监理等。申请人对相关人员的配置、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的设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
如前所述,公司构建了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范围;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设备、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特殊作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日常活动中切实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作业;同时,公司车间班组、生产部门、公司管理层定期召开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就公司安全生产的现状情况、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隐患治理情况、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环保考核情况等进行交流和汇报,组织各车间、各职能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还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应对安全风险的应变能力,以更好地进行作业质量控制。
(二)公司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四、有关申请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以“长鸿高科危险化学品”、“长鸿危险化学品”、“长鸿生物危险化学品”及公司及子公司的全称结合“危险化学品”以及“违约”、“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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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讼”作为关键词在百度(https://www.baidu.com)、搜狗(https://www.sogou.com)、新浪微博等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搜索,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网站,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诉讼、仲裁事项,未受到过相应处罚,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及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的证明,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五、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了申请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质证书;
2、网络检索国家和各部委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的各项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3、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留存的第三方承运单位的危化品运输许可证、车辆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行驶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文件;
4、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访谈了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了解公司关于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情况;
5、获取并查阅了第三方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做的现状评价报告;
6、网络查询了公司危废处理计划等备案情况;随机抽查了公司安全环保例会纪要和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修检测记录;
7、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8、查阅申请人上市以来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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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过百度(https://www.baidu.com)、搜狗(https://www.sogou.com)、 微信、新浪微博等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检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媒体报道;
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申请人及子公司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许可或资质证书,相关证书均经有权机关核准,且均在有效期内;
2、公司目前生产作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质检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而颁布的各种规则及条例的规定;
3、公司构建了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还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应对安全风险的应变能力,以更好地进行作业质量控制;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4、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负面媒体报道,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诉讼、仲裁事项,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问题6、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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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长鸿高科 | 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长鸿生物 | 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公司无参股子公司。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开展房地产业务。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报告各期,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金额 | 比重 | |
SBS | 54,770.55 | 70.66% | 111,846.35 | 86.22% | 95,844.81 | 82.82% | 65,750.97 | 64.42% |
SEBS | 6,087.95 | 7.85% | 15,943.82 | 12.29% | 16,951.28 | 14.65% | 33,328.93 | 32.65% |
食品级溶聚丁苯橡胶 | - | - | - | - | 294.02 | 0.25% | - | - |
SIS | 24.92 | 0.03% | 349.11 | 0.27% | - | - | - | - |
SEPS | - | - | 8.85 | 0.01% | - | - | - | - |
其他业务 | 16,633.34 | 21.46% | 1,580.14 | 1.22% | 2,643.20 | 2.28% | 2,984.10 | 2.92% |
7-1-55
收入 | ||||||||
合计 | 77,516.78 | 100.00% | 129,728.27 | 100.00% | 115,733.31 | 100.00% | 102,064.00 | 100.00% |
公司为一家精细化工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及相关房产主要用于自身办公、生产,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以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均无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承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不会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方向。
三、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申请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3、获取报告期内申请人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及收入明细表;
4、查阅申请人及子公司拥有的资质;
5、获取申请人出具的承诺。
(二)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7、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7亿元,用于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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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申请人于2021年5月完成了2020年度的分红事项。其中,现金分红事项即每10股派送2.5元(含税)使得申请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金额由2021年3月31日的181,109.78万元下降为172,265.35万元。为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即“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由不超过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68,000万元(含68,000万元),本次对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已经过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以下楷体加粗内容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之“(一)可降解塑料项目”中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1 | 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 | 151,551.00 | 68,000.00 |
合计 | 151,551.00 | 68,000.00 |
(一)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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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总投资为 151,55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费用合计126,798.00 万元,建设期利息2,286.00万元,生产准备及开办费、预备费合计6,839.00万元,流动资金15,62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是否属于资本 性支出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一 | 固定资产费用 | 126,798.00 | 是 | |
1.1 | 工程费用 | 121,906.00 | 是 | |
1.1.1 | 建筑工程费 | 6,906.00 | 是 | 6,900.00 |
1.1.2 | 设备购置费 | 100,000.00 | 是 | 54,100.00 |
1.1.3 | 安装工程费 | 15,000.00 | 是 | 7,000.00 |
1.2 |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 4,893.00 | 是 | |
1.2.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975.00 | 是 | |
1.2.2 | 可行性研究费 | 18.00 | 是 | |
1.2.3 | 勘察设计费 | 500.00 | 是 | |
1.2.4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42.00 | 是 | |
1.2.5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2,014.00 | 是 | |
1.2.6 | 工程保险费 | 366.00 | 是 | |
1.2.7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300.00 | 是 | |
1.2.8 | 联合试运转费 | 678.00 | 是 | |
二 |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 475.00 | 否 | |
三 | 预备费 | 6,364.00 | 否 | |
四 | 建设期借款利息 | 2,286.00 | 是 | |
五 | 流动资金 | 15,628.00 | 否 | |
合计 | 151,551.00 |
本项目投资测算的依据:
(1)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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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石油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2014年修订版)。
(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固定资产费用
本次募投项目为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设计产能为18万吨,固定资产费用共计126,798.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拟投入募集资金68,000万元。其中:
(1)建筑工程费
本次募投项目完成18万吨PBAT产能建设需要新建构筑物为酯化车间2、3及PBAT成品仓库-2。为充分利用空间,酯化车间采取4层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造价为0.25万元。建筑工程费共计6,906.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拟投入募集资金6,900.00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总高度(m) | 层数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总价(万元) |
1 | 酯化车间2 | 27.2 | 4 | 2,985 | 12,058 | 3,014.50 |
2 | 酯化车间3 | 27.2 | 4 | 2,985 | 12,058 | 3,014.50 |
3 | PBAT成品仓库-2 | 8.5 | 1 | 3,507 | 3,507 | 876.75 |
合计 | - | - | 9,477 | 27,623 | 6,905.75 |
(2)设备购置费
本次募投项目共建设三条6万吨PBAT可降解塑料产线,配备两套公用工程设备,总设备投入为100,0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拟投入募集资金54,100.00万元,全部用于连续聚合装置单线设备中PBAT原料生产设备的购置,具体如下:
序号 | 生产设备 | 单位 | 价格 | 总价(万元)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1 | 连续聚合装置单线设备 | 3条 | 28,669.39 | 86,008.18 | 是 |
2 | 公用工程设备 | 2套 | 6,995.91 | 13,991.82 | 否 |
合计 | -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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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连续聚合装置单线设备
本项目工艺装置的配置充分考虑最终产品性质的弹性要求,连续聚合装置单线生产线由多台反应釜与螺杆挤出机串联而成。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将配套下游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生产线。连续聚合装置单线设备具体如下:
序号 | 生产设备 | 总价(万元)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1 | PBAT原料生产设备 | 19,987.09 | 是 |
2 | 阀门管材、电缆、DCS等材料 | 5,295.57 | 否 |
3 | 成品制造设备 | 3,386.73 | 否 |
合计 | 28,669.39 |
②公用工程设备
本项目的水、电、天然气由化工园区的管网和电网供应,蒸汽由园区内动力公司供应。其他循环水、纯水、压缩空气、氮气等,均由本项目公用工程站自制,本次募投项目新增酯化车间2、酯化车间3,需要新建两套公用工程设备如下:
序号 | 生产设备 | 总价(万元) | 是否使用募集资金 |
1 | 热媒站 | 2,073.64 | 否 |
2 | 公用工程站 | 4,922.27 | 否 |
合计 | - | 6,995.91 |
(3)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的安装工程费主要为生产设备安装费用,合计为15,000.00万元,为资本性支出,拟使用募集资金7,000万元。
(4)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主要为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联合试运转费,合计为4,893.00万元,为资本性支出,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2、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按投资额的0.4%测算,合计475万元,不属于资本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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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按建设投资、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土地费用及其他费用合计金额的5%测算,合计6,364.00万元,不属于资本性支出,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4、建设期借款利息
按资本金4.5亿元计算,长期借款95,612万元,短期借款10,939万元,建设投资借款采用长期借款,按最大能力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按短期借款处理,期初借期末还,借贷利息计入总成本费用。建设期借款利息合计 2,286.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5、流动资金
建设期内投入全部的建设投资,投产后根据生产负荷分年度投入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合计为15,628.00万元,不属于资本性支出,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综上所述,本项目总投资额 151,551.00 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126,798.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68,000.00 万元,其中6,900.00万元用于建筑工程费、54,100.0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费、7,000万元用于安装工程费,非资本性支出24,753.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均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长鸿高科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方案的修订稿等议案。
长鸿高科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实施条件以及建设的迫切性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等各种因素,并综合项目总体发展目标,确定建设工期为9个月,并拟于取得相关报批手续后择机开始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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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要分为项目前期、初步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安装设备、试运行、投产等阶段。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可研报告列示的工程施工、设备购买安装等进行投入,预计将在开工后的第3-8个月之间投入,对应的资金的使用进度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
项目实施进度如下:
阶段(月) | -3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项目前期 | ** | |||||||||
初步设计 | ** | ** | ** | |||||||
详细设计 | ** | ** | ** | |||||||
设备采购 | ** | ** | ** | ** | ||||||
土建施工 | ** | ** | ** | |||||||
安装设备 | ** | ** | ** | |||||||
试运行 | ** | |||||||||
投产 | ** |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长鸿高科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项目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尚未开始工程施工,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
长鸿高科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项目产品主要为PBAT可降解塑料及下游制品,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18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能。
1、政策推动可降解塑料产业化快速落地
从政策角度看,201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可降解功能性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列为鼓励类项目,本项目属于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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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于2020年9月11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其它共9个部门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办法”)。为体现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浙江省实施办法提出比国家《意见》总体提前两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率先提出农村地区禁塑的目标任务。
2021年5月25日,民航局印发实施《民航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计划(2021-2025)》(以下简称《工作计划》),自2021年7月起,民航各级党政机关、教育科研、空管等单位在相关建筑设施内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餐/杯具、搅拌棒、包装袋;2022年起,国内(含地区)客运航班及年旅客吞吐量2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相关区域停止提供上述塑料制品;2023年起,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全国机场及国际客运航班;到2025年,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雨布、缠绕膜等货物包装用品使用量大幅下降。
2021年7月3日开始,欧盟“最严禁塑令”正式落地,一切可选用纸板等其他替代材料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将禁止生产、购买和进出口。
2021年8月1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将全面禁止生产。
各国在传统石油基材料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随着对一次性不易回收塑料制品禁限政策的不断出台,可降解塑料的发展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可降解塑料行业迎来极佳的市场风口。
2、国内产能布局尚无法满足可降解塑料的替代需求
PBAT已成为目前世界公认的综合性能较好的全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生物降解塑料用途广泛的品种。当前数量庞大的废弃塑料,尤其是难以回收或不可回收及不可降解的废弃塑料,为PBAT提供了巨大的产业市场。2020年,国内PBAT的产能大约在17.1万吨/年,其中金发科技、蓝山屯河及金晖兆隆的产能较大,分别为6万吨/年、3万吨/年和3万吨/年。根据中金公司研究报告,面对广阔
7-1-63
的可降解塑料需求,国内各大厂商积极扩张产能,布局生物可降解塑料赛道,供给侧快速扩张,预计2025年较2019年将新增产能约200万吨。
浙江省政府近期提出培育全生物可降解塑料新项目并给予龙头企业政?支持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快速布局可降解塑料的背景下,长鸿高科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降低环境污染产业规划的产业政策要求,产品具有强大的替代其它塑料制品能力,市场广阔,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具有合理性。
(二)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帮助申请人形成18万吨/年的PBAT产能,申请人将紧随行业的发展趋势,通过提供稳定而质优的PBAT产品,尽快建立客户粘性及市场口碑。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具体包括:
1、拓展销售区域
申请人自成立之日起,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开拓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形成了强大的品牌优势。申请人积累的客户基础及品牌优势为同样属于高分子材料领域的PBAT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鸿高科及其子公司长鸿生物在浙江省内拥有先发优势、成本优势、一体化优势,可利用原有在浙江省内销售渠道,辐射整个长三角地区。同时借助于公司华北、华南事业部,进一步拓展PBAT销售的区域范围。
2021年7月,长鸿生物与宁波凯越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就生物降解产品签订战略出口合作协议,未来将携手开拓可降解新材料海外市场。根据宁波凯越集团官网介绍,宁波凯越集团经营业务主要是为西方零售商在中国的硬产品采购业务服务。集团注册资本2.0亿元,拥有全资和控股贸易子公司、事业部40多家,市场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进出口总额约8亿美元,位列宁波出口企业五强,浙江省出口十强,和连续入围中国对外贸易企业500强。
公司专门成立了PBAT销售部,并聘请了具有PBAT销售经验的销售经理,与华南、华北、华东、海外四个市场同步开拓,取得了一定的客户基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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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积极报名参加生物降解相关论坛与展会,获取了生物降解行业信息和市场咨询。海外市场对可降解新材料的强大需求,也为进一步拓宽长鸿生物可降解塑料的销售半径及产能的消化提供了强力的支撑。
2、发挥一体化、产业化优势
本次募投项目为一体化产业园,配套建设下游薄膜、塑料袋、一次性快餐盒等终端成品生产、储运设施,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仅仅为可降解塑料原料生产,同时也可覆盖下游终端市场。一体化产业园的建设可提供企业与下游市场的议价能力与市场感知能力,更好的紧跟市场需求,也能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全生物可降解塑料在销售的过程中对材料的相关证书有严格的要求,长鸿高科在2021年4月已与全球权威的生物降解材料认证公司德国莱茵TUV集团签订了战略协议。
3、构建柔性化生产线
本次募投项目为柔性化生产线,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生产不同产品,具备扩链改性生产其他不同牌号产品的能力。在单品类市场行情波动的情况下,选取经济效益更好的品类进行生产销售,能够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在目前强者恒强,洗牌调整加速的趋势下,长鸿高科预计在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等方面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在“禁塑令”政策推动下,可降解塑料对于传统塑料巨大的替代性需求正迅速扩大,为可降解塑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前提条件。长鸿高科将进一步发挥一体化优势、产业化优势,在逐步渗透国内市场的同时开拓国际市场,为新增产能的消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一)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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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约为9个月,建设工期的计算从初步设计开始到年产18万吨装置投产为止。预计按计划投入建设并如期投产后的第1年达产率为80%,第2年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本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40.60%,投资回收期(税后)为 3.6 年,正常年份,即达产率100%的情况下,预计收益指标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营业收入 | 348,764.00 |
总成本费用 | 265,449.00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538.00 |
利润总额 | 68,963.00 |
净利润 | 51,722.00 |
(二)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效益测算的谨慎性
1、营业收入
本项目达产后营业收入为 348,764.00 万元,即该项目达产当年所形成产能的全部收入。THF(四氢呋喃)为PBAT生产过程上的副产品,平均每1吨PBAT会产生0.11吨THF。
(1)PBAT价格
预测PBAT产品平均单价为 1.8万元/吨,2021年1-6月,PBAT市场平均价格介于 23,000元/吨-33,000元/吨之间。此轮价格上涨是由于疫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原材料供应量不足以及资本推动等原因导致,不具有持续性。根据扬州惠通出具的《可研报告》,远期因政策持续推动的影响,预计在未来5-10年,PBAT的价格可能会下降至17,000元-19,000元。同时大宗化工商品价格具有周期性,经综合考虑,本项目的PBAT产品价格以18,000元/吨进行计算,并
序号 | 产品 | 产量(万吨) | 单价(元/吨) | 金额(万元) |
1 | PBAT可降解塑料 | 18.00 | 18,000.00 | 324,000.00 |
2 | THF(四氢呋喃) | 1.98 | 12,507.00 | 24,7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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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目前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而定,具有合理性。
(2)THF价格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THF平均价格 | 22,305.68 | 12,918.13 | 13,188.72 | 14,510.47 |
数据来源:wind受益于2021年上半年PBAT价格快速上涨,THF平均价格为22,305.68元/吨,涨幅明显。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预测THF销售价格为12,507元/吨,低于平均价格,具有谨慎性与合理性。
2、总成本费用
本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原辅材料、能源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测算依据如下:
(1)原辅材料
原材料包括PTA、AA、BDO以及助剂等,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要成分 | 年用量(吨) | 单价(元/吨) | 合计(万元) |
1 | PTA | 精对苯二甲酸 | 65,700.00 | 5,750.00 | 37,778.00 |
2 | AA | 己二酸 | 71,640.00 | 8,172.00 | 58,544.00 |
3 | BDO | 1,4-丁二醇 | 107,100.00 | 8,911.00 | 95,437.00 |
4 | 助剂 | - | 3,060.00 | 50,000.00 | 15,300.00 |
5 | 包装袋 | - | 180,000.00 | 250.00 | 4,500.00 |
合计 | 211,559.00 |
根据生产工艺及产品配方,本次经济效益测算时,PTA、AA、BDO的单耗如下表示: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吨产品单耗 | 一年期消耗 |
1 | 精对苯二甲酸 | 吨 | 0.365 | 65,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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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己二酸 | 吨 | 0.398 | 71,640.00 |
3 | 1,4-丁二醇 | 吨 | 0.595 | 107,100.00 |
PTA、AA、BDO三种核心原材料近三年平均价格,具体如下:
PTA(元/吨) | BDO(散水、元/吨) | AA(元/吨) | ||||
期间 | 均价 (含税) | 均价 (不含税) | 均价 (含税) | 均价 (不含税) | 均价 (含税) | 均价 (不含税) |
2018年 | 6,519.56 | 5,769.52 | 11,189.70 | 9,902.39 | 10,730.55 | 9,496.06 |
2019年 | 5,740.10 | 5,079.73 | 8,790.14 | 7,778.88 | 8,170.14 | 7,230.21 |
2020年 | 3,603.45 | 3,188.89 | 9,202.80 | 8,144.07 | 6,821.52 | 6,036.74 |
2018.1.1-2021.6.30 | 5,157.41 | 4,564.08 | 10,871.13 | 9,620.47 | 8,648.32 | 7,653.38 |
数据来源:wind因大宗化工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本次募投项目原材料价格以近三年平均单价取中间值为单价测算,具有谨慎性与合理性。
(2)能源费
本项目的水、电、天然气由化工园区的管网和电网供应,蒸汽由园区内动力公司供应。其他循环水、纯水、压缩空气、氮气等,均由本项目公用工程站自制。本项目综合能耗表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1 | 电 | 千瓦时 | 118,800,000.00 | 0.75 | 8,910.00 |
2 | 天然气 | 标方 | 25,200,000.00 | 8.50 | 21,420.00 |
3 | 蒸汽 | 吨 | 84,600.00 | 200.00 | 1,692.00 |
4 | 氮气 | 标方 | 1,800,000.00 | 0.90 | 162.00 |
5 | 自来水 | 吨 | 630,000.00 | 3.50 | 221.00 |
合计 | 32,4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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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资及福利费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本项目定员年工资及福利费人均按10万元计,达产后每年工资及福利费950万元。
(4)修理费
修理费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计,年修理费3,995万元。
(5)折旧、摊销费
采用直线折旧法,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期15年,净残值率为5%。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10年摊销。每年折旧费8,578.00万元,摊销费48.00万元。
(6)其他费用
其他制造费率按人均6万元/年,其他管理费率按人均8万元/年,其他销售费率按1%计。合计其他费用每年为4,818.00万元。
(7)利息支出
建设期利息2,62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利息476.00万元,合计利息支出为3,098.00万元。
3、主要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按7%计,教育费附加税率按3%计,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按2%计。项目达产当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为1,538.00万元。
4、毛利率分析
募投项目预计达产后毛利率为23.88%,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平均毛利率为33.50%,本项目达产后毛利率低于平均水平,具有谨慎性。
公司名称 | 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 | 主要产品 |
金发科技 | 39.66%(新材料领域毛利率,主要为PBAT) | 改性塑料、完全生物降解塑料、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和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等五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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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 | 27.33% | 聚氨酯、石化、新材料及精细化学品、可降解塑料、三元正极材料、分离纯化材料等, |
彤程新材 | 33.51% | 有电子材料、汽车/轮胎用特种材料、全生物降解材料 |
平均值 | 33.50% | - |
因同行业上市公司可降解塑料业务版块大多处于建设阶段,可降解塑料毛利率尚未详细披露,故上表中主要列示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根据金发科技2020年年报显示,新材料产品(主要为PBAT可降解塑料)毛利率为
39.66%,2020年半年报显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毛利率为41.96%,可知目前PBAT可降解塑料仍然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本项目预计的毛利率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具有谨慎性。
5、净利率分析
本项目达产后年净利润51,722.00万元,年收入348,764.00万元,销售净利率14.83%。
公司名称 | 2020年销售净利率 |
金发科技 | 13.15% |
万华化学 | 14.18% |
彤程新材 | 20.85% |
平均值 | 16.06% |
募投项目按25%税率测算的销售净利率为14.83%,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净利率水平相当,略低于平均值,较为谨慎。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即6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预计效益测算较为谨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及 IPO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测算底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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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公告文件,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效益测算过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了解效益测算过程及测算过程的谨慎性;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并结合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核查董事会前投入情况;
2、查阅相关的行业资料、政策文件、申请人公告文件等,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分析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必要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的可行性等;
3、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分析本次募投项目规模的合理性、产能消化的可能性;
4、计算分析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预测毛利率、净利率,并与申请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合理。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支出中固定资产费用、建设期利息为资本性支出,生产准备及开办费、预备费和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买及安装费用;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本次募投项目即6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尚未开始工程施工,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合理可行;
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有谨慎性。
问题8、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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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是指: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5的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8的规定,(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2)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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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二)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公司亦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情形。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根据2020年10月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协议方 | 产品名称 | 实际使用金额 | 产品类型 | 购买日 | 产品 到期日 | 赎回日 |
1 |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 20JG8996 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11,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0年 10月19日 | 2021年 4月19日 | 2021年 4月19日 |
2 |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0JG5823期(三层看涨)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11,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 4月22日 | 2021年 7月22日 | 2021年 7月22日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30 天(黄金挂钩看涨) | 9,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0年 10月23日 | 2021年 3月2日 | 2021年 3月2日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218天(挂钩汇率看跌) | 9,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 3月8日 | 2021年10月12日 | 2021年4月7日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77 天(黄金挂钩看涨) | 9,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4月14日 | 2021年 10月8日 | 2021年 10月8日 |
6 |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新碶支行 | “安心快钱天天利”现金管理专属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公清算合约 | 9,000.00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0年12月29日 | - | 2020年12月30日 |
7 | 中国农业银行宁 | 安心块钱天天利滚 | 9,000.00 | 非保本浮动 | 2020年12 | - | 2021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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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协议方 | 产品名称 | 实际使用金额 | 产品类型 | 购买日 | 产品 到期日 | 赎回日 |
波新碶支行 | 利第2期 | 收益型 | 月31日 | 月4日 | |||
8 |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新碶支行 | 安心块钱天天利滚利第2期 | 4,000.00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1月12日 | - | 2021年1月14日 |
上述序号1-5的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公司对暂时闲置的IPO募集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根据IPO募投项目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目前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到期后,会陆续投资到IPO募投项目建设中。
上述序号6-8的理财产品为公司对日常账户闲余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购买期限很短,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公司作为一家热塑性弹性体(TPE)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主营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账面余额 |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0,000.00 | - |
合计 | 20,000.00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20,000.00万元,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协议方 | 产品名称 | 实际使用金额 | 产品类型 | 产品 成立日 | 产品 到期日 | 实际 到期日 |
1 |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 | 利多多公司稳利20JG5823期(三层看涨)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11,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 4月22日 | 2021年 7月22日 | 2021年 7月22日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 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77 天(黄金挂钩看涨) | 9,000.00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1年4月14日 | 2021年 10月8 | 2021年 10月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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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协议方 | 产品名称 | 实际使用金额 | 产品类型 | 产品 成立日 | 产品 到期日 | 实际 到期日 |
日 | 日 |
公司购买的上表中所列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公司对暂时闲置的IPO募集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购买的上表中上海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已经到期,到期后公司用于募投项目,未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5的规定,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20,000.00万元,占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61%,未超过30%。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没有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三、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2,265.35万元。根据前述分析,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000万元(含68,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简称“可降解塑料项目”) | 长鸿生物 | 151,551.00 | 68,000.00 |
合计 | 151,551.00 | 6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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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未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现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亦将得到有效提高。本次发行虽然短期内可能摊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但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股东收益水平。
公司目前账面货币资金均具有明确用途或使用安排,无长期闲置的货币资金,且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经合理测算和审慎论证后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与净资产规模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明细;
2、查阅了报告期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公告;
3、查阅了申请人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协议等资料;
4、结合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测算分析了申请人本次融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访谈了申请人管理层,了解后续财务性投资计划等情况。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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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公司亦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情形。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3、对比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问题9、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 | 15,034.74 | -23.00% | 19,580.32 | 188.65% |
应收账款 | 24,217.04 | 23.31% | 19,639.22 | 185.54% |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合计 | 39,251.79 | 0.08% | 39,219.53 | 187.08% |
注:2021年6月30日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的增长率,为相对2020年末的增长率;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的增长率,为相对2019年末的增长率。
1、2020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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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增长185.54%,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销售收入有所增加,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2019年增长12.09%;另一方面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回款能力有一定的下降,公司对于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在销售合同签署时依据客户临时资金周转需求、采购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对其交易可适当放宽一定的信用期限,具体信用期限根据客户与公司进行商业谈判确定。公司2020年末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较2019年末增长188.65%,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为支持下游客户的业务资金周转,公司对部分信誉好的客户的部分产品销售采用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2、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快的原因
公司2021年6月30日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金额合计较2020年年末增长0.08%,总体波动在正常范围内。
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增长23.31%的主要原因为:受国内散发性疫情等影响,公司对于客户原有信用期进行审核,根据客户的临时资金需求情况,延长了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信用期所致。
2021年6月30日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下降23.00%的主要原因为:
(1)票据到期收回;(2)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将收到的票据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供应商的原料及设备采购款、向银行贴现。
综上所述,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增长较快具有合理性。
(二)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1、申请人信用政策
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公司对直销客户信用政策多数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公司对一般的经销客户也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对于主要的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欠款额度和信用期,信用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报告期内,公司给予信用期的客户均为合作时间较长、信用较好、销售量较大的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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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为合理评价客户的资信状况,公司建立了一套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定期为客户编制“客户信用评价表”。“客户信用评价表”包括业务关系持续期、业务关系强度、合作诚意、诉讼记录、赊销政策、结算方式、按期回款情况、呆坏账情况八个评价指标,对每个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综合计算客户的得分,再根据得分情况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对于A类客户,公司可以在总体的信用政策内适当调整对该类客户的信用政策;对于B类客户,维持现有信用政策不变;对于C类客户,公司对其维持现有信用政策,但在该等客户采购时点,若公司产能有限,则不优先保证对其供货;对于D类客户,公司予以终止合作。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信用政策 | 是否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差异 |
道恩股份 | 本集团仅与经认可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按照本集团的政策,需对所有要求采用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审核。本集团与客户间的贸易条款以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相结合,且一般要求新客户预付款或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记录良好的客户可获得比较长的信贷期,信用期最长为3个月。由于本集团仅与经认可的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所以无需担保物。 | 否 |
万华化学 | 为降低信用风险,本集团控制信用额度、进行信用审批,并执行其他监控程序以确保采取必要的措施回收过期债权。 | 否 |
浙江众成 | 本公司主要面临赊销导致的客户信用风险。在签订新合同之前,本公司会对新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外部信用评级和在某些情况下的银行资信证明(当此信息可获取时)。公司对每一客户均设置了赊销限额,该限额为无需获得额外批准的最大额度。公司通过对已有客户信用评级的季度监控以及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的月度审核来确保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在监控客户的信用风险时,按照客户的信用特征对其分组。被评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会放在受限制客户名单里,并且只有在额外批准的前提下,公司才可在未来期间内对其赊销,否则必须要求其提前支付相应款项。 | 否 |
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万华化学未披露其具体信用政策。
如上表所示,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用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
3、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公司建立了信用政策审批相关制度。每年定期对主要客户进行信用评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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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信用政策将根据客户的订购规模、合作年限、信誉度等情况,通过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确定。
对于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且内部评级为A类的客户,公司可以在总体信用政策范围内适当调整对其的信用政策。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因疫情等原因对下游客户造成一定经济压力,除对A类客户仅适当放宽1-2个月信用期外,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24,217.04 | 100.00% | 19,639.22 | 100.00% |
合计 | 24,217.04 | 100.00% | 19,639.22 | 100.00%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道恩股份 | ||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1年以内 | 99.75% | 99.28% |
1至2年 | 0.11% | 0.55% |
2至3年 | 0.06% | 0.10% |
3年以上 | 0.07% | 0.07% |
万华化学 | ||
逾期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信用期内 | 91.28% | 93.05% |
逾期1-30天 | 5.83% | 4.86% |
逾期31-60天 | 1.75% | 0.96% |
逾期61天-90天 | 0.47% | 0.16% |
逾期91天及以上 | 0.67% | 0.96% |
浙江众成 | ||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1年以内 | 99.90% | 99.96% |
1至2年 | 0.10% | 0.03% |
2至3年 | 0.00%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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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示,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均为1年以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道恩股份和浙江众成1年以内账龄接近100%,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账龄分布情况基本一致。
(二)公司期后回款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截至2021年4月30日回款金额及回款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0年12月31日金额 | 截至2021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应收账款回款率 |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 | 2,592.79 | 2,592.79 | 100.00%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3,759.94 | 3,747.44 | 99.67% |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5,408.16 | 5,408.16 | 100.00% |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 | 3,093.43 | 2,962.00 | 95.75% |
惠州市奇扬实业有限公司 | 1,817.18 | 1,817.18 | 100.00% |
常州聚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804.58 | 1,804.58 | 100.00% |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232.90 | 232.90 | 100.00% |
东莞市搏创塑胶有限公司 | 890.52 | 890.52 | 100.00% |
湖南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30.02 | 30.02 | 100.00% |
宁波九龙涂料工业有限公司 | 9.70 | 9.70 | 100.00% |
合计 | 19,639.22 | 19,495.29 | 99.27% |
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9,639.22万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期后回款率为99.27%,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截至2021年9月15日回款金额及回款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1年6月30日金额 | 截至2021年9月15日回款金额 | 应收账款回款率 |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26.63 | 26.63 | 100.00%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3,675.76 | 1,171.84 | 31.88% |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4,693.02 | 3,193.79 | 68.05% |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 | 4,308.17 | 635.84 | 14.76% |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 | 7,191.72 | 5,000.37 | 69.53% |
惠州市奇扬实业有限公司 | 592.28 | 524.78 | 8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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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搏创塑胶有限公司 | 153.83 | 153.83 | 100.00% |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 74.70 | 74.70 | 100.00% |
江苏新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97.12 | 197.12 | 100.00%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5.62 | 35.62 | 100.00% |
山东高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3,195.00 | 3,195.00 | 100.00% |
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 73.20 | 73.20 | 100.00% |
合计 | 24,217.04 | 14,282.73 | 58.98% |
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4,217.04万元。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期后回款率为58.98%,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内。
2021年9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回款金额及回款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1年9月30日金额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回款金额 | 应收账款回款率 |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 | 9,422.35 | 9,422.35 | 100.00% |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 | 7,341.93 | 6,478.45 | 88.24% |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6,863.65 | 6,863.65 | 100.00% |
厦门海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 4,865.00 | 4,865.00 | 100.00% |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 | 3,978.08 | 3,811.81 | 95.82% |
东莞市搏创塑胶有限公司 | 2,725.04 | 1,825.03 | 66.97% |
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 2,249.66 | 0.00 | 0.00% |
山东高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1,389.20 | 1,184.07 | 85.23% |
浙江定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54.07 | 1,054.07 | 100.00% |
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 401.10 | 401.10 | 100.00% |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20.88 | 320.88 | 100.00% |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 220.80 | 220.80 | 100.00% |
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9.10 | 179.10 | 100.00% |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46.25 | 46.25 | 100.00% |
合计 | 41,057.10 | 36,672.56 | 89.32% |
2021年9月30日应收款余额为41,057.1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后回款率为89.32%,回款良好,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内。
(三)坏账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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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内无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情况。
(四)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1、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无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均为按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1年以内 | 5.00% | 5.00% |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均在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5%。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如下:
道恩股份 | ||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1年以内 | 2.78% | 2.85% |
1至2年 | 63.45% | 63.45% |
2至3年 | 82.62% | 82.62% |
3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万华化学 | ||
逾期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信用期内 | 4.65% | 5.46% |
逾期1-30天 | 19.07% | 20.21% |
逾期31-60天 | 31.49% | 22.26% |
逾期61天-90天 | 62.96% | 52.90% |
逾期91天及以上 | 100.00% | 100.00% |
浙江众成 | ||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1年以内 | 5.00% | 5.00% |
1至2年 | 15.00% | 15.00% |
2至3年 | 50.00% | 50.00% |
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万华化学按照逾期账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均分布在1年以内,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浙江众成相同,高于道恩股份,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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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最近一年一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坏账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申请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明细,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变动情况,并结合公司及行业变化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获取申请人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客户信用评价表,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动;
3、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比较其差异;
4、获取并检查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龄表及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坏账核销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对于申请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就销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了解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
6、对申请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确认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最近一年一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变动具有合理性;申请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除根据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对少数合作时间较长、信誉度高的重点客户适当调整信用政策外,申请人不存在对其他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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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一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坏账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合理,申请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10、申请人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84亿元,截止目前仅使用1.1亿元,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尚未投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尚未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投入进度是否落后于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原因、后续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进度低的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尚未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投入进度是否落后于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原因、后续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
(一)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已经投入
申请人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总投资43,549万元,IPO募集资金计划投资33,547.11万元,自有资金计划投资10,001.89万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开始对该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2021年开始已陆续使用IPO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累计投资金额为22,858.76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6,605.72万元。
(二)投入进度是否落后于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原因、后续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
1、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计划进度
根据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34号),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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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预计于2021年12月建成完工,即试车投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为2022年4月。
2、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将延期
申请人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因以下原因将延期:
(1)2021年以来,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但各地散发性疫情仍有发生,加之2021年6月份以来因台风及强降雨天气影响,对局部地区的生产和运输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也因此受到影响;
(2)浙江省及宁波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公司积极响应相关要求。为高效推动包括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在内的公司整体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并避免重复投资,公司需新建包括中央控制系统、数字化管控平台等在内的智慧工厂建设项目。该项目需新增约15亩用地,并需就高压铁塔移位等事项进行协调。由于前期散发性疫情等原因,高压铁塔移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事项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的建设进度滞后。当地政府将全力支持和协调高压铁塔移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等事项,目前已原则上同意出让相关土地给公司。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
上述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延期事项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6日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申报会计师已出具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01号)。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进度低的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
1、应用领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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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为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前次募投项目为针对主营业务TPES的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及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热塑性弹性体作为橡胶制品、沥青改性剂、聚合物改性剂、粘合剂等广泛应用于制鞋业、基建、防水卷材、玩具、地面铺装材料、光纤光缆、汽车家电、医疗、润滑油等日常生产所需的领域。本次募投项目PBAT产品是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共聚物。PBAT属于热塑性石油基的生物降解塑料,主要可应用于包装材料、环保塑料袋、外卖餐盒及农用膜等领域。前次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应用领域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2、原材料不同
TPES主要原料为苯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等。而PBAT的原材料为己二酸(AA)、对苯二甲酸(PTA)和1,4-丁二醇(BDO)。
3、生产工艺不同
公司TPES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单体精制、助剂配置、反应、汽提、后处理等几个主要工序。
PBAT工艺装置的配置充分考虑最终产品性质的弹性要求,一步法(在线增粘)工艺技术生产线由多台反应釜与螺杆挤出机串联而成。公司产品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浆料系统、酯化系统、缩聚系统、终缩聚系统和切粒系统。TPES与PBAT在生产工艺、设备、生产流程上差异较大。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
1、同属于高分子环保材料领域
TPES作为新材料产业“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产品,是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理论和应用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兼具橡胶和热塑性塑料的双重性能和宽广特性,在常温下显示橡胶高弹性,高温下又能塑化成型,是一类可替代传统合成橡胶的新型高分子材料,是传统合成橡胶的升级品种,被称为是继天然橡胶、合成橡胶之后的“第三代橡胶”。
PBAT 是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共聚物。PBAT 属于热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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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石油基的生物降解塑料,兼具 PBA(聚己二酸丁二醇酯)和 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特性,既有较好的延展性和断裂伸长率,也有较好的耐热性和力学性能,是一种全生物可降解塑料。PBAT 已成为目前世界公认的综合性能优良的全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生物降解塑料中用途广泛的品种。TPES与PBAT同属高分子环保材料,两者都为国家鼓励类,可以替代传统橡胶和传统塑料,解决橡胶工业“黑色污染”和“难回收”,解决“白色污染”。
2、共享销售网络、销售资源
申请人已建立华东、华北、华南事业部,构建出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区的销售网络。作为TPES行业的头部企业,长鸿高科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本次募投项目可借助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打开的销售网络,拓展全国各地的销售渠道,降低渠道的拓展成本。
3、共享项目管理体系
本次募投项目将引入全新的生产线,前次募投项目相关的项目管理也可以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项目经验,通过共享项目管理体系,有助于新产线的运营。
(三)结合前次募投项目进度低的情况补充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
1、前次募投项目的进度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之一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于2019年10月投产,募投项目已顺利实施完毕。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之一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总投资43,549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累计投资金额为20,887.82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47.96%,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5,486.6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12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已累计使用前次募集资金16,486.60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的比例分别为34.00%和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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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可降解塑料的产业布局亟需资金支持
国内外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对产品性能、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司在行业蓬勃发展背景下,亟需资金支持,充实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公司营运资金实力,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银行授信使用期限不适宜用作长期资本性支出
基于公司良好的盈利预期和稳健的资产负债结构,各借款银行给予公司较高的授信额度,这对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和财务稳健性具有重要作用,但上述银行授信主要为1到2年的短期授信,不适宜进行长期性的项目建设和资本性支出。因此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未来新增营运资金需求和新建项目的铺底资金需求,否则将面临长期资本性支出与短期流动资金还贷需求错配的问题,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3)拓展全新可降解塑料领域
公司目前营业务为苯乙烯类(TPES)热塑性弹性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卓创资讯,截至2019年底长鸿高科TPES市场份额第三,位居中石化、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之后。长鸿高科虽属于TPES行业的头部企业,但为了应对市场风险,申请人亟需开拓新的领域,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扩大产能及规模化的重要部署
公司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投资于2021年9月完工,设计产能12万吨,本次募投项目为一期二次投资,设计产能18万吨。随着可降解塑料政策的不断落地及推进,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将不断扩大,扩大产能产量及规模化的需求也愈发急迫。
(5)为了适应可降解塑料领域的布局,积累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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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成为首批布局可降解塑料企业之一,同时公司将形成华东地区最大的可降解塑料生产基地。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及人才密集型行业,受到原材料及产品销售运输半径、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的制约,化工企业需提前进行产能布局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化工行业站稳脚跟,积累先发优势,巩固市场地位。
3、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我国不断加大的对白色污染的治理力度为可降解塑料提供发展契机
中央政府分别于 2020 年 1月和 7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分阶段设立禁塑限塑目标,提出到 2025 年对不可降解塑料逐渐禁止、限制使用。两部委计划在2022年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用量减少,替代产品推广和废弃物资源化能利用比例大幅提升等目标、《意见》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小于0.01mm的PE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塑料棉签(2020年底 )、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2020年停止生产、2022年禁止销售);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和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加强对替代产品的推广。伴随着国家和地方禁塑政策的持续加码,可降解塑料在部分领域的替代进程正在快速推进,参考国内的消费结构,农用膜和一次塑料制品作为产品规划首先惠及的领域。
因此,申请人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需要尽快进行产业布局,取得先发优势。
(2)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区位优势及一体化优势
项目实施地浙江省嵊州市距离原料主要产地宁波和产品市场台州、义乌等地的交通均很便利,有利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本次募投项目有区位优势,厂址位于化工园区,公司在嵊州市建立新的生产基地,可迅速确定公司在浙江省内的区域发展优势,增加区域市场竞争力。就生产过程而言,公司在生产中,改性直接生产终端薄膜、塑料袋等终端产品,能耗大为降低,又减少了物料转运及中间环节。加之规模化的优势,最终的终端产品价格相比传统塑料袋将处于正常价格区间,未来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将占领更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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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BAT是国内主流的可降解塑料品种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塑料污染问题的关注逐渐加深,各种形式的环保政策不断出台,随着“限塑”的观念在全球逐渐达成共识,可降解塑料制品被推向了时代风口。可降解塑料主要有石油基和生物基两种,顾名思义其原材料分别来源于石油和生物制品。由于性价比较高,目前石油基中的 PBAT 及生物基中的 PLA是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两个品种。
项目 | 淀粉基塑料 | PLA | PHA | PBS/PBSA | PBAT |
耐热性能 | 较低 | 较高 | 高 | 高 | 高 |
成膜性能 | 较好 | 差 | 较好 | 较好 | 良好 |
硬度 | 较低 | 高 | 低 | 较低 | 低 |
力学强度 | 适中 | 较高 | 高 | 高 | 高 |
耐水解性能 | 适中 | 低 | 高 | 高 | 高 |
透明性 | 低 | 高 | 低 | 低 | 低 |
价格 | 低 | 较低 | 高 | 较高 | 较低 |
降解途径 | 在温度高于55℃或富氧和微生物作用下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 | 在水、土壤和二者兼具的坏境中,甚至在厌氧条件下都可生物降解 | 在堆肥等接触特定微生物条件下才发生降解,降解速率尤其是崩解速率稍差 | 在堆肥等接触特定微生物条件下才发生降解,降解速率尤其是崩解速率稍差 |
相较于PHA、PBS/PBSA品种,PBAT与PLA的生产工艺更加成熟,单位生产成本较低,对于传统塑料制品的替代阻力较小,因而成为国内市场主流的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市场空间更为广阔。
(4)先行建设一期一次项目为募投项目打下坚实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为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项目,先行建设的一期一次项目于2021年9月完工。一期一次项目的先期投入将为一期二次项目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得本次融资项目在生产流程控制、技术的更新迭代、上下游市场的控制等方面将更加有效率。
4、本次融资不属于过度融资
尽管公司近年来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良好,但公司已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相关安排。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项目。公司现有资金规模难以满足一期二次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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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一期二次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次融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属于过度融资。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检查IPO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流水及凭证附件,核实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2、查阅公司有关IPO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
3、查阅并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募投项目实施地进行实地走访与调查;
5、对申请人高管进行访谈;
6、查阅相关的行业资料和研究报告;
7、查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34号和[2022]D-0001号)。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已经投入,该项目目前预计将于2022年12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次融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属于过度融资。
补充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及技术秘密。请发行人对照《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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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6对该诉讼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败诉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替代措施,并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上述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友”)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惠通”)、长鸿高科及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并要求四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以下简称“聚友专利”)的行为;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以下简称“聚友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的建设;(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万元;(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万元;(5)中科启程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网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来源于原告上海聚友,以消除影响;(6)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聚友声称,其针对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的部分内容于2011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01月15日获得授权。2010年4月,原告上海聚友基于其自身研发的PBAT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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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解树脂成套制备技术和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盈公司”)签订《年产2万吨PBS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合同,为山东汇盈公司提供连续聚合工艺以及装置。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通过山东汇盈公司前述项目获悉了原告的相关技术。2020年,中科院理化所发起成立中科启程,将涉及可降解塑料装置专有技术的相关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中科启程,长鸿高科下属子公司长鸿生物正在开工建设的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项目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相同,且该项目技术同时也落入原告拥有的前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中科启程、长鸿高科、长鸿生物及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方扬州惠通均侵犯了原告上海聚友的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二、关于上海聚友与中科启程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中科启程设立于2020年7月,注册资本10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科院理化所,持股比例为30%。中科启程PBAT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秘密来源于中科院理化所技术入股。
(一)中科启程与申请人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情况
中科启程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区域内使用中科启程拥有或有权许可的PBAT聚合技术,该许可为在浙江区域内的排他许可,合同有效期二十年,技术许可费用6,000万元;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用获得许可的PBAT技术建设PBAT总产能规模不超过60万吨/年。中科启程根据合同约定已将PBAT生产装置建设所需的专利及技术秘密文件交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使用到上述相关技术。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暂未开工建设,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的技术许可费用暂无须支付。
(二)在本案之前,中科启程已对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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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启程提起诉讼的理由
在本案之前,即2021年4月,中科启程针对上海聚友以“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科启程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以上统称“理化所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同时,中科院理化所对可降解塑料进行了产业化研究,在上述专利的构思下进一步形成了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中科院理化所将其上述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中科启程。2020年3月,上海聚友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丰”)设计、建设的生产线,使用了与原告专利“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相同的不含扩链剂的聚合技术,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此外,理化所专利及技术秘密是中科院理化所自主研发的、完全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工艺,上海聚友在2006年、2009年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的浙江鑫富、山东汇盈项目合作中接触并实际知晓到了该专有技术。上海聚友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中科院理化所“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并允许山东瑞丰使用,因而,山东瑞丰和上海聚友亦侵犯其专有技术秘密。
2、中科启程诉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一案的主要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针对该案,中科启程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友、山东瑞丰针对理化所专利权(专利号:ZL01144134.8)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判令其对中科启程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销毁所持有的中科启程的技术秘密资料,删除媒体等载体中中科启程的技术秘密,且连带赔偿侵害中科启程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赔偿金共计6,000万元。
中科启程向上海聚友及山东瑞丰提起诉讼的情况已在本回复“问题3”之“五、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中作出相关说明。另外,上海聚友及山东瑞丰就该案件申请了两次管辖权异议,均已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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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知民辖终344号),对上海聚友、山东瑞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做出终审裁定:
驳回请求,案件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目前中科启程诉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一案正在审理中。2021年10月21日,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聚友专利“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专利号:ZL201110401503.6)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访谈了中科启程相关技术来源方即中科院理化所的相关技术负责人、中科启程相关项目负责人、中科启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惠通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等书面材料,了解到以下情况:
(一)中科启程未侵犯上海聚友专利和技术秘密权利
1、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使用的专利与上海聚友“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上海聚友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其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在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而申请人使用的技术是一步法聚合技术,不使用扩链剂。因此,申请人使用的中科启程的专利与上海聚友的专利存在根本性区别。若在PBAT生产过程中使用扩链剂,拉长PBAT产品的分子量,因部分扩链剂含有致癌物质,则会严格限制PBAT产成品的应用范围(例如食品级薄膜或生物覆膜)。目前中科启程核心专利技术是运用不含扩链剂的生产工艺生产高分子且运用范围广阔的产品。
2、中科启程的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均有实验室数据证明
根据中科启程说明,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系列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为中科院理化所自行研发成果,具有完善的实验室数据证明。以中科院理化所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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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单位的“全生物降解塑料PBS/PBAT研制、产业化及应用”项目,已获得2017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科技贡献一等奖、2016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第七届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等奖项,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技术系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原始创新成果,中科启程对该等技术享有所有权。
3、上海聚友的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保荐机构和律师访谈了中科启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查阅了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以下简称“附页”),根据附页记载,上海聚友的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如下问题:
“(1)、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聚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和“在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但是聚友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3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和2都没有涉及扩链剂、改性剂,只有实施例3在进行终缩聚之前加入了扩链剂。聚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给出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和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分两次加入了扩链剂、改性剂的技术方案。基于聚友专利的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聚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涉及在特定时机分分两次加入了扩链剂、改性剂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施的,并达到所声称的效果。
(2)、涉案专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步骤(2)中第一酯化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步骤(3)中第二酯化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步骤(4)中第一缩聚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以及步骤(6)中终缩聚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但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公开这些反应温度范围,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涉案专利中记载了3个实施例——实施例1~3,3个实施例公开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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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整体上不清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扬州惠通未侵犯上海聚友专利和技术秘密权利
根据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与扬州惠通相关负责人访谈,扬州惠通最早于2011年即与中科院理化所在山西金晖项目上进行合作,由中科院理化所授权建设2万吨PBAT生产线,后中科院理化所以PBAT相关专利作价3亿元注入中科启程。扬州惠通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模式为中科院理化所提供参数,扬州惠通根据工艺包设计相关设备,扬州惠通拥有相关的专有技术作为支撑;其亦进一步确认扬州惠通与上海聚友之前并无接触或合作,其为长鸿高科设计建造的PBAT生产线为自身完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上海聚友专利及技术秘密的情况。
四、申请人与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就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的安排
(一)申请人与中科启程之间的相关约定
根据双方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若任何第三方主张长鸿高科对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中科启程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并保证长鸿高科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二)申请人与扬州惠通之间的相关约定
如上文所述,根据申请人与扬州惠通签署的《专利专有设备采购合同》,扬州惠通应保证交付的设备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该产品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扬州惠通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申请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则扬州惠通应赔偿该损失,赔偿损失不超过合同总额;根据申请人与扬州惠通签署的《工程建设设计合同》,如因扬州惠通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扬州惠通就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承担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
五、若败诉,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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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国内市场存在较多成熟的PBAT产品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PBAT属于石油基生物降解塑料,产业链较为成熟,我国PBAT产能居于全球领先地位,PBAT可降解塑料生产技术与工艺已经较为成熟,国内具有PBAT生产技术和已经建成PBAT生产线的企业已不少,PBAT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的提供方选择较多,并不具有唯一性,技术方与设备方也不是完全绑定。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技术与设备采购也是通过招投标模式,综合各方因素后确定中科启程为技术提供方,扬州惠通为设备工程供应方。经公开资料查阅检索,除中科启程外,还有其他公司也可以提供相关技术,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技术供应方 |
1 |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PBAT项目 | 中国化学工程所属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恒力石化30万吨PBAT可降解塑料项目 | 恒力石化自有技术 |
3 | 道恩股份 6 万吨/年 PBAT项目 |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4 | 彤程新材料集 10 万吨/年可生物降解材料项目 | 巴斯夫 |
5 | 仪征化纤PBST、PBAT项目 | 中国石化自有技术 |
PBAT的设备工艺也比较成熟,除扬州惠通外,市场现有较多可以提供设备工程的公司,经公开资料查阅检索,例如下表所示公司: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备工程供应方 |
1 |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50万吨PBAT项目 | 中国化学工程所属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新疆望京龙材料有限公司130万吨PBAT装置(其中,启动项目年产10万吨PBAT,两套年产60万吨PBAT)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 |
3 | 恒力石化30万吨PBS类生物可降解塑料项目 | 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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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PBAT生物降解聚酯项目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 |
5 | 道恩股份 6 万吨/年 PBAT项目 |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二)即使本次败诉,公司可以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即使本次诉讼败诉,由于申请人一直从事化工相关行业,熟悉化工行业的商业运作模式,且如上文所述,国内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已不少,不存在唯一性。申请人作为PBAT产品的生产厂家,可以选择其他技术方和设备供应方。作为替代措施,申请人能够较快与行业中其他已经成熟的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进行合作,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尚需办理节能审查,目前募投项目相关节能报告正在编制中,并将于取得相关报批手续后开始建设。申请人预计2022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相关报批手续,预计2022年12月底前进行募投项目部分设计工作并开工建设。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实施进度详见本回复“问题7”之“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1、若诉讼判决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公司败诉时,申请人尚未启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时的替代措施
如上文所述,PBAT可降解塑料生产技术与工艺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国内PBAT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已不少,因此申请人可通过与前述列表所示其他技术供应方及设备工程供应方合作,可按照预定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由于申请人和中科启程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按实际建成投产为付款条件,在尚未启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时,申请人并不会向中科启程支付该部分技术许可费用,且也尚未与扬州惠通签订募投项目设备工程合同,由于中科启程技术许可费和扬州惠通设备工程费用均是参考市场价格,因此重新选用新的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预计不会增加额外成本。
2、若诉讼判决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公司败诉时,公司已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时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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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机构扬州惠通出具的说明,若本次诉讼判决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公司败诉,则申请人可以采取非中科启程的技术对申请人已建成的募投项目对应的生产线进行改造,具体如下:
扬州惠通先后承接了国内外大中型连续聚酯生产装置一百多项。在生物可降解PBAT/PBS类聚酯领域,扬州惠通先后参与了多条PBAT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
经对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PBAT生产线进行综合考查与评估,并根据扬州惠通多条PBAT生产线的设计及建设经验,扬州惠通认为,若不采用中科启程PBAT技术调整生产线,需对长鸿生物已建成生产线的设备进行部分调整,预计长鸿高科募投项目18万吨产线调整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同时,在中科启程、扬州惠通败诉的情况下,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将按照上文“四”中所述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由于申请人重新选择技术提供方和设备供应方也是参考市场价格购入,因此预计申请人不会增加额外成本。综上所述,即便本次败诉,申请人可选择与市场上其他技术提供方和设备工程供应方合作,或者采用其他技术对已建成的生产线进行改造的方式来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诉讼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的相关风险,详见本回复“七、相关风险披露”。
3、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及控股股东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7日出具《承诺函》,其承诺“如果长鸿高科、长鸿生物因执行上述专利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向原告或相关方支付任何赔偿金及/或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长鸿高科、长鸿生物的生产、经营遭受其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确定,本人及宁波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承担前述诉讼事项给长鸿高科、长鸿生物造成的损失,以保证长鸿高科、长鸿生物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重大影响。”上述承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 公司目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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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中进行补充披露。
六、相关诉讼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上文所述,鉴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中科启程对相关技术享有所有权,上海聚友的专利与中科启程专利存在本质不同以及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等,且长鸿高科已分别与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合同,若发生侵权事项,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均将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另外,退一步来讲,即便本次诉讼败诉,申请人仍能采取上文“五、若败诉,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所述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相关专利、技术权存在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申请人目前主业为TPES,不涉及本次诉讼事项
申请人目前主营业务为TPES,生产TPES所使用的技术不涉及本次诉讼事项。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TPES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实现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不断向市场提供高性能、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以替代传统低端、低环保性能材料。TPES产品无毒环保安全、硬度范围广,有着优良的着色性、耐候性、抗疲劳性和耐温性,触感柔软,良好的电性能及溶解性、共混性、柔顺性及气密性,加工性能优越,无需硫化,可以循环使用,可以作为聚合物改性剂、沥青改性剂、粘合剂、包覆材料等广泛应用于橡胶制品、汽车、家电、改性沥青、电线电缆、医疗卫生、玩具、地面铺装材料等行业。
报告期内,申请人TPES业务发展良好。2018年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21亿元、11.57亿元和12.9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1亿元、2.15亿、
3.02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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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同比增长36.36%,净利润0.84亿元,同比增长6.06%。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环保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既环保又节能的TPES产品未来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2、申请人可降解塑料产业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申请人是国内主要的TPES供应商,并积极涉足可降解塑料产业。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投项目即为可降解塑料相关产业。本次诉讼相关专利、技术权存在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在上文“(一)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五、若败诉,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中论述。另外,申请人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目前已完工,相关可降解技术也是由中科启程提供,项目工程施工设计由扬州惠通提供。倘若本次诉讼败诉,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也可参照上文“五”之“(二)”之“2、若诉讼判决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公司败诉时,公司已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时的替代措施”的相关措施保障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的进行。
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对申请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目前,申请人涉及的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根据目前的情况,没有迹象或证据表明申请人很可能败诉,上述诉讼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申请人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是否计提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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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鉴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中科启程对相关技术享有所有权,上海聚友的专利与中科启程专利存在本质不同以及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等,相关证据对发行人有利,因此,目前发行人也无需计提相关的资产减值。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申请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本次诉讼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七、本次诉讼是否构成申请人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议。根据上文“六”相关论述,本次诉讼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之“(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且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本次诉讼情况及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因此,本次诉讼不构成申请人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不存在违反发行条件的情况。
八、相关风险披露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公司目前存在的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之“(三)或有事项”之“3、未决诉讼”之“(2)与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就专利相关的诉讼”中就本次诉讼情况进行披露;并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七)诉讼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九、诉讼风险”中作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四被告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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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亿元。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周期可能较长,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同时也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可能引致的相关风险。”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中作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使用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上文所述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提起的诉讼涉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若上述诉讼案件败诉,尽管公司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但仍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若募投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败诉,尽管市场上PBAT技术提供方及设备和施工的供应商较多,但公司正式选定新的技术提供方及设备和施工供应商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可能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一定影响;
2、若募投项目在建成后败诉,尽管设计机构预计在使用新的技术情况下,对现有设备进行部分调整即可,且预计调整时间不超过3个月,但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与设备的调试存在一定的磨合期等原因,因此存在募投项目设备调整时间可能更长的风险;
3、若败诉影响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或调整时间,则公司PBAT产品的销售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PBAT产品部分市场份额被其他竞争者抢占,因此使得募投项目效益可能不达预期的风险;
4、在败诉的情况下,虽然根据公司与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签署的合同,预计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对公司的赔偿可以覆盖公司选用新的技术和设备施工带来的成本,但仍然存在技术转让价格及相关工程造价随市场变动情况上升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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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公司带来额外支出的风险。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之“(五)发行人60万吨/年PBAT生产线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技术风险”中作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目前已完工,相关可降解技术也是由中科启程提供,项目工程施工设计由扬州惠通提供。因此上文所述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提起的诉讼也涉及公司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尽管参照设计机构预计在使用新的技术情况下,对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现有设备进行部分调整即可,且预计调整时间不超过3个月,但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与设备的调试存在一定的磨合期等原因,因此在败诉情况下,现有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存在停产且停产时间存在超过3个月的风险,从而使得一期一次投资(12万吨)项目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九、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对中科启程项目人员、中科启程代理律师、中科院理化所技术专家、扬州惠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3、核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海聚友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4、核查了中科启程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等资料;
5、核查了申请人与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签订的合同;
6、核查了相关专利证书,并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查询系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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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等资料,了解“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
8、扬州惠通出具的相关说明。
9、取得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二)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本次上海聚友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申请人的诉讼事项不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2、若败诉,申请人仍可以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3、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本次诉讼情况及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
4、申请人本次涉及诉讼事项不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也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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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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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樊友彪 郭中华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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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程序、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李 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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