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66号公司北京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80,100,10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80,100,10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072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072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12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施晓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0,100,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0,100,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0,100,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3,564,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 《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3,564,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 13,564,104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青、戴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