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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拟提交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及文件,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股权,并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投,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安元创投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实质条

件。本次《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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