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二○二二年二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2年2月9日于安徽省巢湖市签订:
甲方: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
乙方一: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乙方二:
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园二期E1栋527室
乙方三:
王必昌身份证号: 332625196412296211
乙方四:
鲁汉明身份证号: 330402196512131214
乙方五:
沈雅娟
身份证号: 330421196712121247
乙方六:
佟春涛身份证号: 130102197202060335
乙方七:
林仁楼身份证号: 332625197905295879
乙方八:
姚贤萍身份证号: 330402198311120964
乙方九:
张宏芬身份证号: 330421196704071227
乙方十:
方航身份证号: 341021198601120532
乙方十一:
谢冬明身份证号: 432930198112221453
乙方十二:
胡良快身份证号: 330227197211087716
乙方十三:
谢贤虎身份证号: 332625197512306514
乙方十四:
伊新华身份证号: 130321197803026212
(乙方一至乙方十四以下合称为“乙方”或“业绩承诺人”,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 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就甲方拟通过向乙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安徽
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签署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
108号《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而涉及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下同), 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79,400万元。经协商, 标的资产作价为人民币79,500万元。
3. 乙方同意对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
若本次交易于2022年完成标的资产交割, 该三年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 以此类推)标的资产所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本协议所称“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下同)数进行承诺, 并在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之情况下对甲方进行补偿。
鉴于此, 经双方友好协商, 现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诺净利润数
乙方承诺, 标的资产2022-2024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 万元
年度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承诺净利润
4,616.54 | 8,151.96 | 9,445.09 |
第二条 业绩差异的确定
2.1 双方同意, 甲方应当在业绩承诺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
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并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
2.2 双方同意, 业绩承诺期内, 标的资产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异, 以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第三条 业绩差异的补偿
3.1 双方同意,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 若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
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则乙方须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
3.2 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
业绩承诺人取得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相对权益比例为依据, 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 即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
益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甲
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 按一股计算。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乙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0时, 按0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退回。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限, 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3.3 就乙方向甲方履行补偿义务的方式, 双方同意, 首先以乙方于本次交易中获得
的且届时仍持有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 若其届时所持的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甲方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 则乙方承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4 若业绩承诺期内, 乙方因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向甲方进行补偿的, 甲方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2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当年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向乙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 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前述回购注销补偿股份事宜。如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 甲方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 甲方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 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乙方因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且届时仍持有的股份不足补偿而需向甲方进一步进行现金补偿的,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减值测试及补偿
4.1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日至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甲方的年度报告公告日期间, 甲
方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并在年度报告公告同时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结果。
如: 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现金, 则乙方应向甲方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 乙方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作价的甲方新增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中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
的价格—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
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权益比例为依据, 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 即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
4.2 就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股份补偿其他事宜, 双方同意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实施。
4.3 乙方因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乙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交易对价。
4.4 若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乙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
偿股份数累积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累积期间自乙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至甲方回购完毕乙方应补偿股份之日),应随之赠送给甲方。若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另需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第五条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
5.1 双方同意, 除法定限售期外, 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标的资产相关对
价股份应按如下约定予以锁定: 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前, 业绩承诺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资产相关对价股份; 前款所述补偿措施实施系指业绩承诺人已将应补偿股份足额过户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且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现金(如有)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名下。
5.2 业绩承诺人保证, 在业绩承诺期内, 不对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质押,
以确保业绩承诺人获得的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协议。
第六条 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6.1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就标的资产所需补偿的股份数均不超过各部分资产对应
的交易作价除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就标的资产分别对甲方的股份补偿金额与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各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
6.2 如因甲方自股份登记之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事项导致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则补偿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
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7.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 该等义
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 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此外, 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该等义务的责任, 若该事项需经有权政府部门或单位批准的, 则需获得有权政府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7.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三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
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7.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协议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并应
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其补偿义务。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补偿义务, 则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未补偿部分金额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年贷款利率/365天)上浮1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至乙方的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
不成的, 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转让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 本协议相应同时解除或终止。
10.2 本协议的标题以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并不影响对本协议条
款内容的解释。
10.3 本协议的效力及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及其继承者。
10.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并无其他语言书就之副本。
10.5 本协议正本壹式拾捌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各方各执壹份, 其他报
有关政府部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本协议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