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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皖维高新”)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财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会计

师事务所;

4、上市公司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

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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