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7日召开四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
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2、在本次交易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本
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相关规定,与参与论证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方及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方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