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14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的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报告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皖维皕盛100%的股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
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生阻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