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闽民初字第66号,因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武夷山玉女大酒店2002年为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402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中福建武夷山玉女大酒店用自有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为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笔借款于2003年6月到期日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要求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武夷山玉女大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民事判决,判定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武夷山玉女大酒店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武夷山玉女大酒店为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足以偿还,因此本公司不会受到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28日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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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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