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刘晓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选举刘晓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刘晓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刘晓峰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选举刘晓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2、同意聘任刘晓峰先生为公司总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孙燕萍) |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