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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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18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19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 20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0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1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 22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25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6
十、其他说明事项 ...... 27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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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盛锂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青海路10号
设立日期:1997年8月4日
注册资本:8,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锦良
联系方式:0512-58782831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及硅烷的研发、制造、销售自产产品,盐酸、次氯酸钠溶液、乙腈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以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限按批准文件所列项目经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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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介绍
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注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有电子化学品及特殊有机硅两大系列,已高度覆盖中国国内市场,同时出口日本、韩国、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电子化学品领域,公司是碳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市场领先的供应商之一,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两轮车、电动工具、UPS电源、移动基站电源、光伏电站、3C产品等领域。在特殊有机硅领域,公司是少数拥有“非光气法生产异氰酸酯硅烷”技术的生产商之一,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卓越的产品品质及优秀的售后服务,公司在国内外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公司多年来坚持自主创新,注重研发投入,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特殊有机硅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同时建设了江苏省锂电池材料工程技术中心、江苏省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工程中心、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江苏省省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个科研平台,公司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且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导起草了VC国家标准和FEC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公司积极扩展电解液添加剂产品的产能,目前拥有张家港一期、二期两个生产基地以及全资子公司泰兴华盛,VC、FEC产品共达到年产5,000吨的生产能力,继续保持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生产规模的领先地位,同时为公司未来几年的市场竞争和业绩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VC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2,041.12万元、26,837.14万元、24,823.60万元和24,388.4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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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55.94%和63.70%,报告期内,公司FEC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9,558.90万元、10,888.67万元、13,488.25万元和10,234.6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92%、25.72%、30.40%和26.73%。
2、核心技术
公司注重持续自主研发创新,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特殊有机硅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 | 技术优点 | 技术成果 | 技术来源 |
1 | 氯代碳酸乙烯酯的合成 | 碳酸乙烯酯与氯气在强度为300~2,000W,光波长为300~360nm的特定紫外光的催化下进行取代反应,生成氯代碳酸乙烯酯。通过特定设计的带有水层过滤紫外光灯装置,反应具有较高的选择性,可以得到单一的4位产物氯代碳酸乙烯酯,产品纯度高,可达90%以上,杂质氯代烷基醇显著降低,非常便于氯代碳酸乙烯酯后续的酸性处理及纯化。经除酸处理后精馏,产品纯度可达98%以上,收率在80%以上 | 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五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自主研发 |
2 | 碳酸亚乙烯酯的合成 | 通过氯代碳酸乙烯酯与有机碱在溶剂中于一定条件发生消去反应,经过滤、浓缩、短蒸后精馏得到碳酸亚乙烯酯,此反应方法得到的碳酸亚乙烯酯,产率高,杂质少,易于操作 | 十二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自主研发、技术引进 |
3 | 碳酸亚乙烯酯产品的精制纯化 | 通过多级高效薄膜蒸发精馏提纯,低温结晶,能有效去除产物中的有害杂质,收率可达90%以上,得到的产品纯度大于99.99%,有机氯残留小于5ppm;产品在40~60℃下烘烤24小时,色度变化小于2黑度 | 两项授权发明专利 | 自主研发 |
4 | 氟代碳酸乙烯酯的合成 | 以氯代碳酸乙烯酯和碱土金属氟化物为原料,在季铵盐催化剂存在下,在溶剂中进行卤素置换反应得到氟代碳酸乙烯酯。该制备方法工艺路线简便,原料廉价易得,安全性高,对环境友好。经减压精馏后,产品纯度在99.9%以上,收率在90%以上 | 两项授权发明专利 四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两项国际专利 | 自主研发 |
5 | 氟代碳酸乙烯酯的精制提纯 | 通过多级高效薄膜蒸发精馏提纯,低温结晶,能有效去除产物中的有害杂质,收率可达90%以上,产品纯度在99.99%以上,水份小于30ppm,游离酸残留小于20ppm | 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 自主研发 |
6 | 双草酸硼酸锂的制备 | 以草酸化合物和含硼化合物为原料,与碱性锂试剂进行中和反应生产草酸硼酸锂产物。具有工艺路线简单,成本低, | 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 自主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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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心技术 | 技术优点 | 技术成果 | 技术来源 |
三废少等优点。产品纯度可达99.9%以上,收率可达70%以上 | ||||
7 | 异氰酸酯基烷基硅烷的制备 | 以氨基烷基硅烷和烷基碳酸酯在碱性催化剂下合成硅基氨基甲酸酯,在过渡金属复合物存在下进行高温裂解脱醇,减压精馏,得到异氰酸酯基烷基硅烷。硅基氨基甲酸酯脱醇反应程度可达95%以上,异氰酸酯硅烷反应选择性可达98%以上,产品纯度达99%以上 | 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两项授权国际专利 | 自主研发 |
8 | 甲烷二磺酸亚甲酯的合成 | 采用甲烷二磺酸和多聚甲醛混合,加入脱水剂于一定条件下反应,再通过溶剂萃取,蒸发浓缩得到产品。反应纯净环保,时间短,后处理方便,制造成本低。产品收率可达70%以上 | 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一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 |
9 | 新型含氟材料的合成 | 新型含氟溶剂,包括三氟甲基直链碳酸酯、三(三氟乙基)磷酸酯、三氟甲基环状碳酸酯等:以三氟甲基饱和一元醇或多元醇,和三光气在有机碱作用下进行缩合反应,具有操作简便、产率高、杂质少等优点。产品纯度可达99.9%以上,收率达85%以上。 新含氟电解质锂盐双氟代磺酰亚胺锂的工业化制备方法:以双氯代磺酰亚胺锂在饱和烷基酯存在下,与碱金属氟化物在相对应的冠醚相转移催化剂下作用下,反应得到双氟磺酰亚胺锂。具有杂质少、反应转化率高、产品易提纯等优点。产品纯度可达99.5%以上,水份小于100ppm,金属杂质离子小于10ppm。 | 八项授权发明专利 一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五项国际专利 | 自主研发 |
3、研发水平
公司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研发技术实现了产业化,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 | 37,659.62 | 44,174.98 | 42,080.18 | 36,731.53 |
营业收入 | 38,287.65 | 44,467.00 | 42,340.73 | 36,942.82 |
占比 | 98.36% | 99.34% | 99.38% | 99.43% |
(1)发行人获得的重要奖项
公司设立至今,先后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等荣誉奖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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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奖项类别 | 奖励级别 | 颁奖部门 | 项目名称 | 奖项编号 | 获奖日期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碳酸亚乙烯酯 | 产品编号:050582G0101N | 2005.08.09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锂电池介质防爆安全功能添加剂氟代碳酸乙烯酯 | 产品编号:070582G0713N | 2007.12.28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脱酮型乙烯基三异丙烯氧基硅烷交联剂 | 产品编号:080582G0322N | 2008.07.25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环保型异氰酸酯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偶联剂 | 产品编号:080582G0321N | 2008.07.25 |
华盛锂电 | 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动力锂电池防爆溶剂氟代碳酸乙烯酯 | 2008GRC10169 | 2008.11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光致电材料3,4-乙撑二氧噻吩 | 产品编号:080582G0661N | 2008.12.24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电子级三(三甲基硅基)硼酸酯 | 产品编号:080582G1599N | 2012.12 |
华盛锂电 | 2012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 | 三等奖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锂离子动力电池防爆溶剂氟代碳酸乙烯酯 | 2012-3-24-D1 | 2013.01.23 |
华盛锂电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高性能二次电池新型电解质添加剂 | 2012-F-1-1 | 2013.02.18 |
华盛锂电 | 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脱酮型乙烯基三异丙烯氧基硅烷偶联剂 | 2013GRC10047 | 2013.09 |
华盛锂电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二等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高性能二次电池新型电极、电解质材料与相关技术 | 2013-F-305-2-01-R05 | 2013.12.25 |
华盛锂电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ZL200710041599.3 氟代环状碳酸酯的制备方法 | - | 2015.11 |
华盛锂电 | 2015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 | 二等奖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高比能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研发和高性能电池体系构建 | 2015-2-13-D2 | 2016.02.19 |
华盛锂电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电子级三(三甲基硅基)硼酸酯 | 产品编号:170582G1420N | 2017.08 |
华盛锂电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ZL200710171102.X高纯氯代环状碳酸酯的制备方法 | - | 2019.12 |
(2)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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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项目名称 | 授予部门 | 承担时间 |
华盛锂电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碳酸亚乙烯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2006年9月 |
华盛锂电 |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动力锂电池防爆溶剂氟代碳酸乙烯酯的工业化制备(BC2008088)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2008年6月 |
华盛锂电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大容量高电压动力型锂电池用溶剂氟代碳酸乙烯酯(09C26113201103) |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 2008年6月 |
华盛锂电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异氰酸酯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2008年11月 |
华盛锂电 |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倍率锂离子动力电池防爆溶剂氟代碳酸乙烯酯产业化(BA2009075) | 江苏省科技厅 | 2009年10月 |
华盛锂电 |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光致电材料3,4-乙撑二氧噻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2010年5月 |
华盛锂电 | 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脱酮型乙烯基三异丙烯氧基硅烷偶联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2012年5月 |
华盛锂电 | 江苏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部分:大容量长寿命动力型锂电池含氟有机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BE2013853)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2013年4月 |
华盛锂电 | 省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800吨/年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扩建项目 | 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 | 2014年 |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 2021.6.30/ 2021年1-6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110,378.09 | 91,019.98 | 83,143.34 | 87,485.3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元) | 72,254.38 | 61,468.27 | 50,644.29 | 42,016.6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6.47% | 35.24% | 34.00% | 39.87% |
营业收入(万元) | 38,287.65 | 44,467.00 | 42,340.73 | 36,942.82 |
净利润(万元) | 12,019.51 | 7,736.62 | 7,608.34 | 6,095.1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2,142.62 | 7,803.02 | 7,593.09 | 6,032.1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1,859.12 | 6,597.78 | 7,039.06 | 5,562.29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48 | 0.96 | 1.00 | 0.80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1.48 | 0.96 | 1.00 | 0.8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07% | 14.09% | 16.44% |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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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6.30/ 2021年1-6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5,058.78 | 12,427.08 | 10,459.03 | 7,294.96 |
现金分红(万元) | - | 2,050.00 |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87% | 5.85% | 5.51% | 6.13%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路线替代风险
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迭代,新型技术路径如氢燃料电池、固态锂电池等可能对现有的液态锂离子电池产生冲击。若未来锂离子电池的性能、技术指标和经济性被其他技术路线的动力电池超越,锂离子电池的市场份额可能被挤占甚至替代。锂电池的技术发展路线也可能发生变化,固态电解质可能会逐渐替代传统的有机液态电解液,从而导致对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市场需求下降。电解液中添加剂的质量占比一般在2%-10%,成本占比约10%-30%。主流添加剂VC的添加比例在1%-3%左右,且在磷酸铁锂配方中占比会更高;FEC添加比例在2%-10%左右,如出现三元电池技术路线大幅替代磷酸铁锂电池技术路线市场份额,则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减少。若出现上述情况,发行人作为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供应商,若不能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实现技术进步或转型,则收入和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2)技术许可风险
发行人生产碳酸亚乙烯酯中使用的合成工艺,已经由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华荣”)于2005年4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发行人于2012年9月与国泰华荣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国泰华荣许可发行人在标的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法定届满日为2025年4月29日),可使用标的专利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拥有该专利的优先受让权。鉴于许可方及其参股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也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因此存在许可方利用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同类产品,加剧市场竞争的风险。若因双方合作等原因,导致相关协议终止、国泰华荣授权其他方使用许可技术,则将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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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绩与未来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风险
由于锂电池相关行业技术密集型的属性,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发存在一定的研发风险。如果发行人未能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技术发展方向,未能成功研发并取得预期技术成果、技术成果不能较好实现产业化,或者出现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核心技术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发行人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形,可能对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4)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发行人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及特殊有机硅相关的核心技术和相应工艺需要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和研发。随着市场的变化,存在因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工作失误,导致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若同行业竞争企业获悉发行人核心技术,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57%、
78.45%、75.48%和75.72%,发行人业绩受下游客户业绩变动的影响较大。发行人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动力锂离子电池电解液行业竞争格局较为集中的发展现状相一致。若发行人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的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导致其采购量减少,或主要客户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风险进而发生不再续约、违约等情形,发行人在短期内无法开拓新客户,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对化工生产实施多项行业监管政策,如投资审批制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艺技术要求、安全标准等。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上述行业监管政策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如果上述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因无法达到相关要求而影响正常经营,以及投资项目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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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通过或无法获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不能实施等行业监管方面的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在40%左右。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碳酸乙烯酯、碳酸二甲酯、氢氧化钾、液碱、三乙胺等,其中,碳酸乙烯酯供应价格及稳定性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影响较大。受有关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及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会出现一定波动。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及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对原材料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生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升、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情况,将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采购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者出现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结构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以碳酸亚乙烯酯(VC)和氟代碳酸乙烯酯(FEC)为主,收入占比在85%左右,导致发行人对下游行业需求依赖程度较高,整体抗风险能力不足。此外,发行人的新型添加剂及特殊有机硅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新型添加剂业务仍处于市场开拓阶段,短期内较难实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较行业领先者尚处于劣势地位。
未来若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技术变革淘汰了现有的技术和产品,而发行人又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或新产品不能获得客户认可,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具有易燃、有毒等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或者设备故障,而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可能造成一定的人身和经济损失。
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逐步增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与法规要求日益完善和严格。未来,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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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细化工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收益水平。
(6)环保风险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保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若发行人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则有可能被限产、停产或面临受到环保处罚的风险。2018年,发行人子公司泰兴华盛曾因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和不正常运行固废焚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受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
随着相关环保标准提高、环保监管政策趋严和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的环保合规压力也在增加,未来如果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排污违规、污染物泄漏、污染环境等情况,不仅会面临直接损失,还可能面临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的风险,从而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020年9月以来,在全球各国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新能源汽车需求旺盛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电解液产业链上各类产品需求旺盛,发行人的添加剂产品因产能限制导致的供不应求状态一直延续至今。为了缓解供应紧张态势,下游电解液厂商在添加剂领域扩产规模逐步提升,以提高原材料自产率。下游客户的“一体化经营”战略可能导致其直接从发行人处购买的添加剂产品规模下降,对发行人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双方合作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发行人也面临原有市场份额缩水的压力。
随着电解液添加剂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电解液添加剂市场存在新进入者且扩产规模较大,现有市场参与者可能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并提升技术水平,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
(8)被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各电解液厂商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需求量主要根据电池厂商或其自身设计的不同类型电解液的配方决定,不同电解液配方在添加剂种类和添加比例方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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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异。因此,若未来电解液配方发生调整或发行人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则终端客户及产业链厂商基于自身配方需求和供应链健康、稳定的考虑,可能会要求电解液厂商选择向生产发行人同类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目前行业内对锂电池的性能要求在逐步提高,要求其具备更长寿命、更长续航和更安全等性能,因此,行业内研发出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二氟磷酸锂(LiDFP)、双氟草酸硼酸锂(LiDFOB)等新型电解液添加剂以满足上述性能需求。目前,国内一批电解液厂商已实现上述新型添加剂的产业化技术突破,并已建设投产了工业化产线。
随着新型添加剂产业化应用趋势的加深,下游电池厂商的技术路线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若未来发行人技术更新不及时导致主要产品无法满足新型电池的性能需求,或其他供应商研发出在高压高镍等新环境下性能更好的新型添加剂,发行人产品存在被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9)出口业务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16,845.59万元、19,780.18万元、14,024.87万元和9,198.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68%、46.72%、31.61%和24.02%,是发行人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未来经营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进出口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国际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经销模式的管理风险
目前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中来自经销模式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708.24万元、7,743.81万元、7,180.28万元和3,936.6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3%、18.29%、16.18%和
10.28%。由于发行人无法完全监督控制经销商的行为,经销商任何经营活动的不利变化都有可能增加营销管理的难度,从而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11)与天赐材料交易规模下降的风险
为保障VC产品供应量的稳定,宁德时代于2021年8月与发行人签订《合作协议》,未来将直接从发行人处采购VC产品。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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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天赐材料是宁德时代的电解液供应商,上述协议可能导致天赐材料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VC产品规模下降。同时,天赐材料添加剂产品自给率上升的情形亦可能导致发行人与其交易规模下降的风险。
(12)与前五大客户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通过销售订单的形式与下游客户开展交易。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除天赐材料及比亚迪外,发行人未与其他客户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存在无法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风险。若主要客户在未来经营活动中更换添加剂供应商,或逐渐降低从发行人采购的添加剂规模,可能会对发行人的销售稳定性、收入增长和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内控风险
(1)管理能力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将在研究开发、市场开拓、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对发行人的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张。若发行人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未能适应发行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给发行人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沈锦良先生和沈鸣先生控制公司81.31%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虽然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仍然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对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可能会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3)发行人控制权稳定风险
①《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发行人控制权变更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财务投资人金农联相关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22.80%股份,敦行相关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4.51%股份。2021年12月,金农联相关企业和敦行相关企业将前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沈锦良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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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合计控制发行人81.31%股份的表决权(包括沈锦良、沈鸣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的34.00%股份的表决权和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委托给沈锦良的合计47.31%股份的表决权)。
但是,在金农联相关企业和敦行相关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且二者减持全部股份后,《表决权委托协议》失效,将导致沈锦良、沈鸣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从而影响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
②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曾发生变动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长园集团,无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沈锦良、沈鸣。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曾发生变动,若未来有相同事项导致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则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从而对发行人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风险
随着2020年四季度以来终端需求的快速增长,发行人电解液添加剂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产品价格和毛利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如未来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终端需求的下滑,对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电解液添加剂市场参与者扩大生产规模,以及下游客户将产业链向上游添加剂领域拓展,将加剧电解液添加剂行业的市场竞争,随着市场供需环境变化存在着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将对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25%、40.67%、40.77%和54.30%,2018-2020年度略有波动,2021年1-6月受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提升的影响毛利率有较大上升。其中,VC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6.53%、48.46%、48.68%和
60.34%;FEC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23.80%、23.82%、25.72%和43.51%;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有所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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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目前主要竞争对手为瀚康化工、浙江天硕、荣成青木和苏州华一等。如果未来细分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主要竞争对手采取比较激进的价格策略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亦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发行人不能持续保持较好的技术研发、成本控制和客户服务能力等,发行人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款项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之和分别为19,702.01万元、19,822.92万元、27,724.69万元和38,059.3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66%、67.12%、71.79%和69.46%。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款项的增长将进一步加大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如果下游行业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也将加大发行人坏账损失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安全及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961.80万元、5,211.21万元、4,759.76万元和4,511.15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96%、
17.65%、12.32%和8.23%。报告期内,受环保监管、上游石油化工行业波动、原材料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的波动。由于发行人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化学品对存储、生产、运输等环节要求相对较高,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产品的价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或产品发生严重滞销,或出现管理不善等情形,发行人可能存在存货减值的风险。
(5)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益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16,845.59万元、19,780.18万元、14,024.87万元和9,198.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68%、46.72%、31.61%和24.0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111.06万元、49.28万元、-346.09万元和120.69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7%、0.54%、-3.77%和0.86%。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变化对发行人利润波动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来随着发行人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如人民币汇率进一步波动,汇兑损益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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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①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下属子公司泰兴华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550.26万元、840.67万元、962.37万元和1,504.24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0%、9.29%、
10.49%和10.69%。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系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享有,不属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但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发行人未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将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②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发行人享受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360.43万元和
109.7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0%、0.00%、3.93%和0.78%。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率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产品未来出口退税率降低,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随着发行人知识产权的丰富和积累,发行人存在自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犯的风险;与此同时,发行人存在目前及未来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完全避免与他人知识产权重合的风险。此外,上游供应商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也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外销售产品存在潜在纠纷。如果上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品牌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2)潜在产品质量纠纷或诉讼风险
发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瑕疵、交付延迟、合同违约、侵权、劳动纠纷等事由引发纠纷或诉讼风险。未来一旦发生产品纠纷或诉讼,将对发行人品牌信誉和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潜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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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6、募投项目实施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了行业和市场状况、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场地及设备等因素,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大,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研发管理、市场开拓、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未来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不利变化或管理疏漏等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完全达产造成不利影响,将导致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年新增折旧摊销等费用金额较大。由于募投项目自建设完成至投产实现经济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在项目产生预期收益之前,其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会影响发行人整体利润水平,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发行人募投项目拟在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实施。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募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张家港保税区规划的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年产6,000吨碳酸亚乙烯酯、3,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20,675吨盐酸、49,089吨次氯酸钠、7,977吨氯化钠、4,265吨氯化钾和氟化钾混合盐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用地政策,该地块的规划调整、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征收等工作均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土地出让公告及挂牌前期工作,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障碍。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将加紧办理项目用地的挂牌出让工作,并协助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完成后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该地块出让程序预计将于2022年一季度完成。如未来出现难以预计的原因导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如期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将协调其他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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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区块用以替代目标用地,推进项目顺利建设并投产。”
根据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办理进展,公司预计2022年3月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发行人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发行股数 | 2,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45% |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2,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45% |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无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 ||
发行后总股本 | 不超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 |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 ||||
发行市盈率 | 【】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7.50元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0.96元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元 | ||
发行市净率 |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 无 |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无 | ||||
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万元、审计及验资费【】万元、评估费【】万元、律师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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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续费【】万元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年【】月【】日 |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年【】月【】日 | |
股票上市日期 | 【】年【】月【】日 |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蔡福祥和李骏。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蔡福祥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骏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了传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孚通信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电科院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苏试试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华盛锂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章天欣,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章天欣先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华盛锂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赵珈立、钱亚明、郭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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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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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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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8,2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一)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与相关政策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服务于国家战略,保荐机构查阅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政策文件,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对发行人所属科创板重点行业的划分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述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分类标准,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特殊有机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大类下“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大类下“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公司主要产品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是在锂电池发挥作用、提升综合性能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性原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石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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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引均明确将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列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同时产业链终端新能源汽车也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央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各种扶持培育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环保、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绿色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的新材料领域企业。综上所述,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新材料领域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领域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关于发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专利授权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核心技术情况,并对公司重要专利进行了网络搜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关于发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更新进步的风险,保荐机构同时对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对其核心技术与重要产品的评价;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研究并阅读行业权威技术研究报告;查阅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取得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查阅发行人所获行业奖项的证书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权属清晰且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短期内不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三)关于发行人研发体系与研发成果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
关于发行人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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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研发管理情况与研发机构设置,取得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对发行人生产车间、研发场所进行实地参观和走访;检查发行人研发投入的归集和核算过程,查阅了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拥有先进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四)关于发行人技术转化与竞争优势情况的核查过程、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发行人是否形成了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保荐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研究;核查了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查阅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报告,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取得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对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其核心技术与重要产品的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已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上进行了应用,核心技术赋予产品的性能优势是发行人主要竞争优势,依靠核心技术优势发行人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来自于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明显,主要包括技术优势、客户资源及品牌优势、环保优势等。
(五)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定位情况的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已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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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8,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45%的人民币普通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实际注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将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25%,符合相关上市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历史上的外部投资者入股情况,目前盈利水平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等情况,对发行人的市值评估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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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1、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2、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充分了解; 2、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1、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业绩由盈转亏、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异常的,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见。 |
6、持续督导期限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3-1-3-27
十、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3-1-3-28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章天欣 | ||||||
保荐代表人: | ||||||
蔡福祥 | 李骏 | |||||
内核负责人: | ||||||
邵年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马骁 | ||||||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江禹 | ||||||
保荐机构: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