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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虹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虹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本次亚虹医药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7,000.00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PAN KE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2月1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22.9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与公司关系持有股份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期本次延长后锁定期(注)
PAN KE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2,946.532025年1月6日2025年7月6日
ZHUANG CHENGFENG JOH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01.922023年1月6日2023年7月6日

注:在公司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22年1月7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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