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34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其中披露你公司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事务所”)作为2021年年审会计师,你公司于2021
年12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据本所了解,直到目前你公司仍未与旭泰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请说明你公司至今尚未与旭泰事务所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原因,并结合2021年年报审计进度和时间安排,说明与旭泰事务就年审事项沟通的具体进展、项目组进场安排、是否能如期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