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6 号
吴培服、吴迪:
你们通过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或“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和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迪等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从
48.85%变动为40.96%,累计变动比例7.89%,其中主动减持4.39%,因非公开发行被动变动3.5%。你们的历次持股变动情况已通过减持计划预披露及其进展等公告对外披露,但你们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