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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09-27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浙江新
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现就公司激励
计划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锁定期、解锁
期及相关限售规定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实施的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该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许倩   李伯耿   王永海   陈 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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