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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0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小游、张华、赖湘军

2022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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