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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9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9日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授予133.3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股。

二、关于拟参与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综上,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会计师

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余小游

2022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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