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