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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第四届第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郭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潘爱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郑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殷筱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适当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2022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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