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兼副总经理李铁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7,804,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5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755,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748,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99,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514,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80%;反对3,194,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2%;弃权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58,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90%;反对3,19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27%;弃权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23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979%;反对3,35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4%;弃权21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76,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49%;反对3,35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30%;弃权2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刘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