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0号),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0,016,515.8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016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 337100100100364027 | 15,750.00 | 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统筹业务中心项目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9550880219482900383 | 14,650.00 | 智慧城市感知系统设计中心项目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10864000001114700 | 14,864.00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 |
合计 | 45,264.00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上述三家银行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统筹业务中心项目”、“智慧城市感知系统设计中心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芒、王行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