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2-009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156428.26元及利息(以79156428.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尚不能确定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上诉,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膜天膜”或“原告”) 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956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1年5月6日
案号:(2021)陕01民初956 号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洵,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驹,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机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公司与西安绿源公司因污水处理项目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2日,西安绿源公司与天津膜天膜公司签订《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天津膜天膜公司总承包西安绿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合同总价 112211788.26元。该项目已于2018年3月份建设完成并交付西安绿源公司试运营。天津膜天膜公司曾多次提请西安绿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但西安绿源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但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西安绿源公司至今仅向天津膜天膜公司支付工程款1950万元,且已出具确认文件,认可2020年12月31日应付天津膜天膜公司92711788.26元,但西安绿源公司违背承诺,到期不予付款。
(二)被告方答辩
1、被告认为涉案项目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涉案项目至今仍未完工,故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且项目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不能以试运行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2、涉案项目存在设备配备、安装、服务等不到位情形,故应从工程款中对上述费用予以扣除,对应费用约17340837元,其中大宗设备13555360元。
3、因解决部分工程遗留问题,西安绿源公司为此垫付了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均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西安绿源公司向天津膜天膜公司支付工程款92711788.2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由西安绿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956号],主要内容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56428.26元;
2、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156428.26元的利息(以79156428.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3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0359元由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00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359元。公司认可上述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不能确定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尚不能确定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上诉,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