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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亚雄 周学军 黄从运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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