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窦旭才先生、胡诗益先生、蔡林生先生、张振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蔡林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2 年2 月8日